| 索引号: | 123407110636425536/201708-00003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体分类: | 郊政办 其他 其他 其他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17-08-17 | 发布日期: | 2017-08-17 10:21 |
| 发文字号: | 郊政办〔2017〕75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转发《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区司法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2866148 |
关于转发《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铜陵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
郊政办〔2017〕75号
南部城区建设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普济圩社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办〔2017〕10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7日
铜陵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以下简称法制审核工作),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皖政办〔2016〕5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依法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须经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不得
第三条 法制审核工作由各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法制审核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严格审核。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二)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办案机构拟报请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依法调查取证,研究论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拟出相应法律文书,送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
(七)代拟的决定文书必须经机关主要领导和办案人员签名确认;
(八)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行政执法权限;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六)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七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或承办人员了解情况。需要与有关单位沟通的,应当积极协调,妥善处理。案情重大、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组织专家论证。
第八条 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以下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法制审核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或者已超出追责期限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制审核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的法制审核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的,提出纠正的法制审核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法制审核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的法制审核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法制审核建议。
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应当在收到办案机构完整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终结;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2个工作日。
第十条 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提出的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机构复审。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办案机构。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书面《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交由办案机构入卷归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开展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工作时,发现同级行政执法机关未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应当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督促其改正。
第十三条 办案人员不按规定报送法制审核的,审批人未经法制审核予以审批的,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因非法干预导致错案发生的,追究干预者的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以及各执法部门的系统内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及其部委的文件,省政府的文件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