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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23407110636425536/201809-0000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体分类: 郊政办 企业 产业升级 民生政策库 民营企业
成文日期: 2018-09-11 发布日期: 2018-09-11 09:21
发文字号: 郊政办〔2018〕69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关于印发《铜陵市郊区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关于印发《铜陵市郊区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郊政办201869

 

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有关部门:

《铜陵市郊区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意见》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11日     

 

铜陵市郊区加快构建政策体系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铜陵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铜办发201819号)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工具,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新型主体”),加快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体系,加速形成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为现代农业发展夯实基础、增添动力。

(二)主要目标。2020年,基本形成与国家政策相衔接,与我区财力增长相适应的投入稳定增长和政策落实机制,逐步构建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健康发展,全区家庭农场达到60个、农民合作社达到100个、5000万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达到5个、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达到4个。

二、明确政策引导方向

(三)支持多元融合发展。支持各类新型主体联合合作,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引导农民以土地、林权、资金、劳动、技术、产品为纽带,参与多种形式的合作。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和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支持以“互联网+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基地+农户”等多种融合发展模式,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大力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发展农机作业、统防统治、集中育秧、加工储存等生产性服务。发挥国土、电力、金融等部门的优势,强化为新型主体服务。(牵头责任单位:区农林水务局;配合单位:区市场局、区国土分局、区经发局、乡镇办等)

(四)引导规范创建。2017年试点基础上继续开展好整区建立家庭农场基础台账和名录系统直报工作,逐步实现家庭农场基础台账和名录系统全覆盖。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搞好工商年度信息公示,农业部新农直报录入,建立规范化制度。加快推进龙头企业转型升级,培育一批引领行业发展的“甲级队”和“排头兵”。鼓励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按照生产作业或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水平。深入推进新型主体示范创建,到2020年,培育省级示范家庭农场6个、国家及省级以上示范农民合作社6个、省级示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2个、省级农业社会化示范服务组织1个、有机食品3个、绿色食品5个。(牵头责任单位:区农林水务局;配合单位:区市场局、乡镇办等)

(五)多路径提升规模经营水平。鼓励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规范有序流转土地经营权,提升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水平。支持新型主体带动普通农户连片种植、规模饲养,提供专业服务和生产托管等全程化综合服务,提升农业服务规模水平。推进新型主体集群集聚发展,参与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以及普济圩农场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建设,促进农业专业化布局、规模化生产。支持新型主体建设形成一批一村一品、一乡(镇)一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和乡村旅游基地,提高农业产业整体规模效益。(牵头责任单位:区农林水务局;配合单位:区文体局、区经发局、区科技局、乡镇办等)

(六)创新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和支持新型主体加快发展乡村旅游、农村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扩大创业就业,促进增收致富。开展农民土地股份合作试点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三变”改革试点,推广“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进一步完善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新型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支持新型主体与农户共同设立风险保障金。(牵头责任单位:区农林水务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乡镇办等)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七)落实财政税收政策。加大新型主体发展支持力度,针对不同主体,综合采用直接补助、项目扶持、贷款贴息、担保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增强补贴政策的针对性实效性。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公益性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林牧渔和水利等生产性服务。支持新型主体打造服务平台,为周边农户提供公共服务。(牵头责任单位:区财政局;配合单位:区农林水务局、乡镇办等)

落实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给予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税收优惠等优惠政策。(牵头责任单位:区税务分局;配合单位:区农林水务局、乡镇办等)

(八)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优先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支持新型主体合建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仓储烘干、晾晒场、保鲜库、农机库棚、林区道路等农(林)业设施。支持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电商平台、冷链物流等基础设施,逐步带动形成以区、乡、村、社为支撑的农村物流网络体系。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对发展设施农业涉及的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建造永久性管理用房的,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征收审批手续。乡镇办要将不低于省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总量的2%专项用于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和新型主体进行辅助设施建设,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对新型主体发展较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乡镇办,适度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优先支持新型主体开展生产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牵头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国土分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农林水务局、乡镇办等)

(九)提升金融信贷服务质量。综合运用税收、奖补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新型主体、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信贷支持。推进“劝耕贷”试点工作,力争解决好新型主体融资难题。鼓励龙头企业为其带动的农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推广“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模式,探索开展林业经营收益权和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市场化质押担保贷款。探索建立新型主体信用评价体系。(牵头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财政局;配合单位:区农林水务局、乡镇办等)

(十)加大保险支持力度。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费率水平。落实农业保险保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创新“基本险+补充保险”等产品,实现主要粮食作物保障水平涵盖地租成本和劳动力成本。在巩固小麦、油菜、水稻、水产养殖等保险品种基础上,探索开展农机具、家禽、肉牛等各类保险试点。引入竞争机制,提高保险机构为农服务水平。支持开展农民互助合作保险试点。(牵头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金融办;配合单位:区农林水务局、乡镇办等)

(十一)积极拓展市场营销。支持新型主体参与产销对接活动和在城市社区设立直销店(点)。落实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等政策。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共享共建,打造农产品品牌。对新型农业主体申请并获得专利、“三品一标”认证、品牌创建等给予奖励。鼓励新型主体利用合肥农交会、上海农交会等各类农交会平台开展展示展销活动,适当给予补助。加快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支持新型主体带动农户应用农业物联网和电子商务。采取降低入场费用和促销费用等措施,支持新型主体入驻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农业信息监测分析预警体系,为新型主体提供市场信息服务。(牵头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住建局;配合单位:区农林水务局、区市场局、区信息办、区科技局、区税务分局、乡镇办等)

(十二)建立人才培养机制。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整合各渠道培训资金资源,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计划以及新型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力争到“十三五”时期末轮训一遍,到2020年全区培育各类新型职业农民500人。鼓励新型主体带头人通过“半农半读”、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就地就近接受职业教育,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支持和引导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创办领办新型主体。继续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建立和完善产业专家帮扶和农技人员对口联系制度。(牵头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农林水务局;配合单位:乡镇办等)

四、强化政策协调落实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乡镇办要制定具体措施,强化政策落实和督促指导,强化乡级农经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确保培育支持新型主体各项工作抓细抓实。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牵头责任单位:乡镇办;配合单位:区农林水务局、区人社局等)

(十四)搞好服务指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为新型主体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落实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建立“守信激励、失信受限”机制。开展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和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实行动态管理,引导新型主体规范运行。(牵头责任单位:区农林水务局、区市场局等;配合单位:乡镇办等)

(十五)严格考核督查。要加大督促推进力度,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责任落实到位。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适时开展督查。(牵头责任单位:区督查室;配合单位:区农林水务局、乡镇办等)

 

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18-09-11 09:21 来源: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