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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23407110636425536/201707-0000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体分类: 郊政办 其他 其他 其他 民生政策库
成文日期: 2017-07-19 发布日期: 2017-07-19 00:00
发文字号: 郊政办〔2017〕67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郊区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 经营权分置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铜陵市人民政府令

铜陵市人民政府令

 

 

关于印发郊区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

经营权分置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郊政办201767

 

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郊区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719日          

  

郊区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分置改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并行,激发农村发展活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三权分置”改革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并行,顺应了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顺应了当前农业农村发展的形势,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央关于土地问题出台的又一重大政策。认真落实和完善“三权分置”办法,对于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基本原则。

——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示范引导,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守住政策底线。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不能把农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

——坚持循序渐进。审慎稳妥推进改革,由点及面,不操之过急,逐步将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安排。

——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各地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差异,鼓励探索和制度创新,总结形成适合不同地区的“三权分置”具体路径和办法。

——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进土地要素优化配置,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更好地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强化指导规范扶持,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三)总体要求。要紧紧围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充分发挥“三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相关的改革任务,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三权分置”格局,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为加快建设幸福美丽新郊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保障。

二、逐步形成“三权分置”格局

明晰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户承包权、经营主体经营权关系,是实行“三权分置”的前提和基础。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充分发挥“三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加快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三权分置”格局。

(一)落实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民集体是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发挥土地集体所有的优势和作用。对农民集体依法行使土地发包、因灾毁损土地调整、抛荒土地监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对承包农户在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权的,须经农民集体同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须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对尚未承包到户、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四荒地”、水面等资源进行清查核实,评估作价,入股到经营主体,按股获得分红收益。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要建立健全民主议事机制,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防止少数人将集体土地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二)严格保护农户土地承包权。集体土地承包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承包权人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的各项权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户的土地承包地位,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限制农户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并获得收益;不得强迫或限制农户流转土地;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阻碍农户获得土地征收补偿和社会保障;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三)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引导土地经营权向种田能手和新型经营主体有序流转,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经承包农户同意,可依法依规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土地。流转土地被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经营主体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须经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鼓励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多种经营方式,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

(四)逐步完善“三权”关系。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土地承包权的前提,农户享有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所有的具体实现形式,在土地流转中,农户承包经营权派生出土地经营权。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必须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不能虚置。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要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要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积极探索农民集体依法依规行使集体所有权、监督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规范利用土地等的具体方式。通过实践探索和经验总结,逐步完善“三权”关系,为“三权分置”在我区有序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三、稳步推进“三权分置”有序实施

完善“三权分置”办法涉及多方权益,是一个渐进过程和系统性工程,必须统筹兼顾,稳步实施。

(一)加强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应用。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将集体所有权确权到所有权主体的集体经济组织,并确保所有权证书发放到位。巩固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确权登记制度。加快推进区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建设,尽快建成全区互联互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管理应用平台。建立健全确权登记信息共享和成果运用机制,积极推进确权登记成果在农业补贴、抵押担保、互换并地、“三变”改革和农业保险等方面的广泛应用,充分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效能和作用。(责任单位:区农林水务局、区财政局、乡镇办,配合单位:区国土局、区政务中心)

(二)创新完善土地流转方式,规范土地流转管理。鼓励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土地信托、联耕联种、代耕代种等多种经营方式,探索多种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完善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土地流转方式,引导土地经营权在公开市场有序流转。加快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力争实现我区涉农乡镇办全覆盖,形成区、乡镇办、村三级联动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健全市场运行规范,提高服务水平,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权益评估、抵押融资等服务。建全区、乡镇办、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指导、服务全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加强流转合同管理,引导双方使用流转合同省级示范文本,进一步强化流转合同审查、登记、备案、建档工作。(责任单位:区政务中心、区农林水务局,配合单位:区国土局、区财政局、区市场局、乡镇办)

(三)构建新型经营主体政策扶持体系。完善新型经营主体财政、信贷保险、项目扶持等政策。区财政要进一步扩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资金规模,按照存量优化、增量倾斜的原则,增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补贴补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单独申报涉农项目,建立财政补助形成资产交由合作社、家庭农场持有管护新机制。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保险支持机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进一步落实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用水用电、设施用地、市场拓展、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积极开展创建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三创”活动,大力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能力和经营水平。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相互融合,加快培育以龙头企业为核心、专业合作社为纽带、家庭农场为基础的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推动新型经营主体由交易联结走向优势互补、风险共担的主体融合。结合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实施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三变”改革试点,积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承包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普通农户分享农业规模经营收益。(责任单位:区农林水务局、区财政局,配合单位:区经促局、区国土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乡镇办)

(四)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按照市农委统一部署,依托市级专业培训机构,定向培养新型职业农民。进一步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大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现代青年农场主、职业经理人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力度,努力造就一批“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新型职业农民。积极引导有志投身于现代农业发展的城乡青年、返乡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等加入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立健全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制度,支持引导新型职业农民大力发展乡村休闲旅游、农产品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新型职业农民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责任单位:区农林水务局、区人社局,配合单位:乡镇办)

(五)推进“三权分置”实践探索。鼓励开展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等试点,通过试点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由点到面,带动“三权分置”在全市有序实施。开展土地股份合作试点,支持农民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在依法自愿的前提下,引导农民以承包土地经营权、林地经营权等入股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股份合作。按照铜陵市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区政府配套出资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分担机制,相应出台保费的补助政策。(责任单位:区农林水务局、区财政局,配合单位:区经促局、区人社局、区国土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乡镇办)

四、工作保障

“三权分置”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战略部署,是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践行“五大发展行动计划”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三权分置”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乡镇办要充分认识“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尽快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建立健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的政策支持体系。坚持问题导向,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密切关注,及时总结,适时调整完善措施。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注重典型示范,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加强工作指导,强化干部培训,提高政策执行能力和水平。建立检查监督机制,督促各项任务稳步开展。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相互支持配合,强化协调沟通,形成齐抓共管局面,合力推动“三权分置”有序实施。

(二)加强培训指导。要围绕“三权分置”的实施,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做好文件宣传和政策解读工作,让广大农民群众、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村基层干部了解“三权分置”重大意义和目标要求,了解“三权分置”重要内涵和实施措施。要把“三权分置”内容列入当前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重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层层组织开展培训,统一思想认识,把握政策要求,努力提高执行政策的能力和水平。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每年要对“三权分置”的实施和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维护农村稳定。实施“三权分置”涉及多方权益,容易引发矛盾纠纷,必须高度重视,妥善调处化解。建立和完善“自主协商、镇村调解、区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多元化纠纷调处机制。按照有编制人员、有规章制度、有固定场所、有必要设施、有工作经费“五有”标准,推动区级仲裁体系建设,积极有效开展调解仲裁工作,乡镇办健全调解机构、村设立调解员,负责本区域范围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合同纠纷等矛盾的协商、调解。按照协商为先、调解为主、仲裁为辅的原则,积极化解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矛盾对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依法审慎办理。确保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防患于未然,切实维护好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和农村和谐稳定。

 


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17-07-19 00:00 来源: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