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3407110636425536/201703-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 | 主体分类: | 郊政 企业 企业 商贸物流 惠企政策库 |
| 成文日期: | 2017-03-28 | 发布日期: | 2017-03-28 00:00 |
| 发文字号: | 郊政〔2017〕16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郊区加快物流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关于印发郊区加快物流业发展
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郊政〔2017〕16号
南部城区建设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普济圩社区,各有关单位:
《郊区加快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经区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8日
郊区加快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
为大力培育和发展现代物流业,支持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在《铜陵市加快物流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基础上,以“稳定存量、激活增量”为目标,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具体内容
(一)现有物流企业奖励标准
1. 入区库收入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下同)以下,按其形成区可用财力的75%给予扶持。
2. 入区库收入在100万元至300万元,按其形成区可用财力的80%给予扶持。
3. 入区库收入在300万元至600万元,按其形成区可用财力的85%给予扶持。
4. 入区库收入在600万元至1000万元,按其形成区可用财力的90%给予扶持。
5. 入区库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按其形成区可用财力的95%给予扶持。
对入区库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其前三年形成的区可用财力平均数为基数,按形成区可用财力增量的100%给予扶持。
(二)新招商引资企业奖励标准
当年(一个完整财务年度12个月)新引进的物流企业,按其形成区可用财力的100%给予扶持,次年按(一)现有物流企业奖励标准标准执行。
二、相关事项
(一)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涉及市、区多项奖励或补助政策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二)上述政策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三)如上级政策变动,则另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