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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23407110636425536/201703-0000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 主体分类: 郊政 企业 企业 商贸物流 惠企政策库
成文日期: 2017-03-28 发布日期: 2017-03-28 00:00
发文字号: 郊政〔2017〕16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关于印发郊区加快物流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铜陵市人民政府令

铜陵市人民政府令

 

 

关于印发郊区加快物流业发展

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郊政〔201716

 

南部城区建设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普济圩社区,各有关单位:

《郊区加快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经区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   

                                2017328日   

  

郊区加快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

 

为大力培育和发展现代物流业,支持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在《铜陵市加快物流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基础上,以“稳定存量、激活增量”为目标,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具体内容

(一)现有物流企业奖励标准

1. 入区库收入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下同)以下,按其形成区可用财力的75%给予扶持。

2. 入区库收入在100万元至300万元,按其形成区可用财力的80%给予扶持。

3. 入区库收入在300万元至600万元,按其形成区可用财力的85%给予扶持。

4. 入区库收入在600万元至1000万元,按其形成区可用财力的90%给予扶持。

5. 入区库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按其形成区可用财力的95%给予扶持。

对入区库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其前三年形成的区可用财力平均数为基数,按形成区可用财力增量的100%给予扶持。

(二)新招商引资企业奖励标准

当年(一个完整财务年度12个月)新引进的物流企业,按其形成区可用财力的100%给予扶持,次年按(一)现有物流企业奖励标准标准执行。

二、相关事项

(一)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涉及市、区多项奖励或补助政策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二)上述政策从2017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三)如上级政策变动,则另行调整。

 

 


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发布
发布时间:2017-03-28 00:00 来源: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