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3407110636425536/201703-0000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体分类: | 郊政办 企业 “放管服”改革 惠企政策库 企业 |
| 成文日期: | 2017-03-01 | 发布日期: | 2017-03-01 00:00 |
| 发文字号: | 郊政办〔2017〕14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铜陵市郊区产业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关于印发《铜陵市郊区产业引导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郊政办〔2017〕14号
南部城区建设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普济圩社区,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郊区产业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铜陵市郊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郊区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促进解决我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高新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依据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发布的《创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通知>》(国发〔2006〕6号)、以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和铜陵市关于设立引导基金的精神,现就引导基金设立、运作、管理等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主导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区内小微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点期等创业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不足。
第四条 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设立引导基金决业务策委员会、业务评审委员会和管理办公室,分别行使业务决策、业务评审和日常管理与运营的职责。引导基金由金诚投资公司作为区财政的出资代表,行使出资人权利,并委托金诚投资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规模与资金来源
第五条 引导基金总规模为5亿元人民币,其中第一期到位2亿元人民币,股东为铜陵金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100%,基金期限为10年,经营性质为非盈利性质企业法人单位,基金管理人为“管理办公室”,管理费用按投资金额的2%收取,资金到位时间为2017年1月30日之前。本次引导基金不设立母基金和子基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进行运作和管理。
第六条 引导基金的主要来源是支持产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经营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者购买国债所得的利益收益或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献的资金等。
第三章 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和方式
第七条 引导基金投资运作的原则:根据基金宗旨在运作上部分采取市场化策略,严格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提高决策的专业性、科学性及独立性,“管理办公室”要践行稳健的经营宗旨,力图在可承受的风险范围内,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对在郊区境内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扶持。
第八条 引导基金投资运作可采用以下模式:
(1)参股:引导基金主要是通过参股方式,吸收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2)融资担保: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取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能力;
(3)跟进投资或其他形式:主要是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其中跟进投资仅限于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早期或者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适当提高股权比例向该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发挥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发现投资项目、评估投资项目和实现投资管理作用。具体细节在投资章程或合伙人协议等法律文件规定。
(4)以上各类投资原则上不超过注册资本的30%,特殊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办理。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引导基金当遵循国家有关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管制度。引导基金委托“管理办公室”进行管理与运作,成立业务评审委员会和业务决策委员会,对引导基金进行风险控制(具体评审办法在细则中明确)。经业务评审会评审通过后,提交业务决策委员会决策。决策委员会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即经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下发会议纪要,由基金管理机构执行。其中区长对以下项目有一票否决权:1. 基金投资比例超过注册资本40%的项目;2. 不符合产业基金政策的项目;3. 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项目;4. 影响国有资产安全的项目。
第五章 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第十条 制定引导基金管理细则,明确引导基金运作,决策及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规定,以及申请引导基金的相关条件,规定引导基金对单位创业投资企业的支持额度,以参股的方式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的引导基金的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以最大限度控制引导基金的资产风险。以提供融资担保方式和跟进投资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引导基金要加强对所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使用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十一条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引导产业基金不得从事贷款或者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款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者购买国债。
第六章 引导基金的收益与退出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主要是扶持小微企业的创业与发展。原则上按同期银行贷款基本率为收益率,最高不超过10%的原则收取红利,超出10%的部分视为股本退出。股本具体退出时间及方式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一般为5年,可以提前退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期退出,但延期时间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基金退出的方式:基金参与的股权投资可通过收回、转让股权、上市退出、股权并(回)购、被投资企业解散、清算及其他方式退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其他未述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具体业务办理程序由基金管理机构制定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实施。
附件:铜陵市郊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铜陵市郊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运做郊区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促进郊区投资健康快速发展,引导民间资金投向本区重点领域小微企业,制定《铜陵市郊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产业引导基金是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点期等创业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不足。产业引导基金主要是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区内小微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
第三条 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
(一) 金诚投资集团出资设立。
(二)引导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
(三)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各类资金。
第三章 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支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设立的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部出资在1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5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或实物资产(不含无形资产)出资。
(二)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既有投资经验或与投资领域相关的行业经验。
(三)在本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受监督。
(四)主要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中的初创期企业,且有侧重的专业投资领域。
(五)引导基金参股的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郊区范围内的企业。
(六)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完整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七)引导基金将重点投资于有行业或产业经验投资人所管理的投资企业,对于在投资领域内有出色投资记录的人士所管理的投资企业优先考虑。
(八)引导基金对单个投资企业的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投资企业认缴出资总额比例的30%(特殊情况另定)。
第五条 产业引导基金对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后,原则上不参与该投资企业日常经营和管理,但对其拥有监督权。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向所投资的企业委派一名财务监事,监督其经营活动。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决策
第六条 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为引导资金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运营与管理,成立业务评审委员会和业务决策委员会,对引导基金进行风险控制。其中业务评审委员会设立主任1名,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2名,分别由分管经济的副区长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专业人士)担任;组员4人,分别由经发局、财政局、商务局、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人担任。业务评审采用10分值,其中主任为2分,副主任为1.6分,组员1.2分,进行实名制表决,评审得分大于7分为通过,低于7分(含7分)为否决;经业务评审会评审通过后,提交业务决策委员会决策。决策委员会由区政府常务会组成人员组成,即经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下发会议纪要,由基金管理机构执行。其中,区长对以下项目有一票否决权:1. 基金投资比例超过注册资本40%的项目;2. 不符合产业基金政策的项目;3. 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项目;4. 影响国有资产安全的项目。
第七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二)对合作进行尽职调查并拟定具体投资方案。
(三)具体实施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方案,并对投资形成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四)对参股支持的投资企业进行派出财务监事。
(五)承办其他事项。
第五章 引导基金的收益与退出
第八条 引导基金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主要是扶持小微企业的创业与发展。原则上按同期银行贷款基本率为收益率,最高不超过10%的原则收取红利,超出10%的部分视为股本退出。股本具体退出时间及方式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一般为5年,可以提前退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期退出,但延期时间不超过3年。
第九条 引导基金退出的方式:基金参与的股权投资可通过收回、转让股权、上市退出、股权并(回)购、被投资企业解散、清算及其他方式退出。
第六章 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第十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清算或收益分配获得的股票和资产等除外),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者购买国债。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引导基金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一)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受托管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人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基金的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二)投资评审。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对投资企业提出的申请合作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三)决策管理。决策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批复。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出资设立投资企业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严格在有关法律法规、本细则和基金合伙协议及章程规定范围内尽职履责,未经业务决策委员会授权,管理办公室不得不干预投资企业的日常运作。
第七章 引导基金的监督和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业务决策委员会对引导基金的运行监督和指导,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将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报告理事会。
第十五条 业务决策委员会按照公共财政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引导基金投资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委托管理机构出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管理协议有关约定行为的,经查实后,业务决策委员会可按规定中止与受托管理机构的委托关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