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办信息公开logo

登录 注冊 长者版 | 无障碍 I 繁体中文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策文件库
文件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其他 郊财 惠企政策库 中小企业 其他
名称: 郊财〔2024〕19号关于印发《铜陵市郊区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郊财〔2024〕19号
生成日期: 2024-03-28 发布日期: 2024-03-28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郊财〔2024〕19号关于印发《铜陵市郊区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8 16:55 发布机构:郊区财政局 字体:[ ]

 

202419

 

关于印发《铜陵市郊区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经开区,区直各有关单位、金诚担保公司

为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金融助力民营和中小微企业稳增长促发展强信心若干措施>的通知》(皖金领〕〔202345号)精神,经区过桥资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制定了《铜陵市郊区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铜陵市郊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铜陵市郊区财政局

 

 

 

铜陵市郊区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4328


铜陵市郊区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缓解中小微企业贷款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根据我区实际,并参照《铜陵市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金〔2024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是临时性周转资金,是指铜陵市财政安排、郊区配套,用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出现临时性还贷困难而设置的短期帮扶还贷周转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微企业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第四条 续贷过桥资金要专款专用,并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服务企业、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续贷过桥支持的中小微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工商注册登记地情况,在铜陵市区区域内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信誉比较高的中小微企业及其铜陵市域关联企业,以及区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铜陵市域企业。

(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并按要求向财税部门报送财税信息。同时,确实存在流动资金临时性困难,经承贷银行确认正在办理贷款或银行承兑汇票手续并承诺给予续贷或续开银行承兑汇票。

第六条 企业使用过桥资金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使用过桥资金报告;

(二)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法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即将到期的银行借款合同、放贷凭证、承兑协议、承兑汇票、保证合同等资料复印件。涉及不动产抵押的需提供不动产证、他项权证复印件;

(四)企业使用过桥资金的有关保证材料;

(五)银行同意续贷或续开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公司同意续保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办理程序

(一)企业申请使用过桥资金,需在银行贷款或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10个工作日内向区科经局提出书面申请,区科经局接到申请后,立即组织人员对该企业的申请进行受理:

(二)区科经局受理企业过桥资金申请后,需及时与相关银行、担保公司对接,在得到相关银行、担保公司同意续贷或续开银行承兑汇票、同意续保的意见后,由域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申请企业签署过桥资金帮扶相关协议,并办理过桥资金借款手续。过桥服务费实际收取时按照使用过桥资金分时间段收费,即5个工作日(含5)内不收费、5-15个工作日(含15)按0.5%/收费、15-30个工作日(含30)按0.6%/收费、30个工作日以上按1.0%/收费。

(三)特殊情况(如银行不能履行续贷书面意见)的,必须经郊区中小微企业过桥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再按照上述(一)(二)项程序办理。

第八条 管理与监督

(一)郊区中小微企业过桥资金管理工作接受郊区中小微企业过桥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指导,重大事项需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方可办理。区金融局、区财政局负责中小微企业使用过桥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封闭运行。金诚担保公司负责续贷过桥资金运作,每季末向郊区中小微企业过桥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报告过桥资金运行情况。

(二)过桥资金只用于中小微企业贷款或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临时周转,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过桥资金使用最长不超过30天,对过桥资金使用超过30天的,应当采取措施催收;超过90天的,应当启动司法程序清欠:

(三)企业和承贷银行达成续贷或续开银行承兑汇票意向,区科经局、企业和承贷银行需签订帮扶还贷资金和同意续贷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责任,各方要恪守协议条款规定,违约方依约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区科经局要认真审核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需求情况及贷款资金额度,做到填报数据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要加强与区金融机构合作,坚持续贷或续开银行承兑汇票为前提。要对借款企业还贷、续贷业务实行全程跟踪,确保资金安全,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年度资金周转率达到 12 次以上。

第十条 由于承贷银行未有效履行相关协议义务,导致过桥资金未能及时、足额收回,应暂停与该银行的过桥资金业务合作。

第十一条 对逾期不还或未足额归还过桥资金的中小微企业,金诚担保公司要及时采取措施催收,对催收未果且逾期90天以上的,应当启动司法程序予以清欠;对骗取、挪用过桥资金的中小微企业,要立即启动司法程序予以清欠。同时,将该企业列入过桥资金使用预警名单,终止新业务合作

第十二条 过桥资金未按规定使用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印发的《铜陵市郊区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铜陵市郊区中小微企业过桥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陈来娣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陈良兵    (财政局局长)

查金霍    (科经局局长)

  员:缪洪闯    (财政局副局长)

     (科经局副局长)

邓国生    (金诚集团董事长)

陈文友    (金诚担保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章福结    (金诚集团财务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