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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五)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修改意见:标题建议修改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依法对全区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参照国务院规定职责分工的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除外)。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等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城区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修改意见:建议修改为“配合市住建局依法对全区的房屋市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参照国务院规定职责分工的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除外)。依法查处并移交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城区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2.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区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
修改意见:起重机械登记、备案、申报以及变更等程序皆在市建工局办理,区住建局无管理权限,仅依据相关专项实施方案行动协助市建工局排查起重机械安全隐患,因此建议删除。
4.指导城区区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区供水、燃气、热力、区政设施(含城区高架、道路桥梁、城区照明等)、园林、城区规划区绿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等安全运行监督管理。指导城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城乡管道天然气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
修改意见:建议修改为“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供水、燃气、市政设施(含城区高架、道路桥梁、城区照明等)、园林、城市规划区绿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等安全运行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安全监督。指导城乡管道天然气工程运行安全。”
5. 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屋征收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建筑企业资质管理以及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建议修改为“配合市住建局做好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市住建局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9. 负责建筑业、房地产业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修改意见:建议修改为“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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