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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2号),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此次铜陵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60元/月,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和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失业保险金标准等有关规定,目前我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现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90%。同时,依据《关于枞阳县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铜人社〔2017〕73 号)文件规定,失业保险金统一按市区标准执行。因此,铜陵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自2023年4月1日起,符合失业金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每月可领取失业保险金为:2060元×90%=1854元/月,比原来多领3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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