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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07110636425536/202303-00038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郊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3-21 发布日期: 2023-03-21
有效性: 有效
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郊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1 16:18 来源:区政府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郊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经开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普济坪社区,区直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铜陵市郊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经区政府第 14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1日

  附件

  铜陵市郊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风险评估

  1.6 分级标准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

  2.2 成员单位职责

  2.3 办事机构

  2.4 指挥机构

  3 监测预测

  3.1 预防

  3.2 监测

  3.3 预测

  4 预警与信息接报

  4.1 预警级别

  4.2 预警发布和解除

  4.3 预警措施

  4.4 预警措施变更和解除

  4.5 信息接报与处置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先期处置

  5.2 分级响应

  5.3 扩大响应

  5.4 应急联动

  5.5 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

  5.6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事故调查

  6.2 善后处置

  6.3 社会救助

  6.4 恢复重建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7.2 现场救援和装备保障

  7.3 通信保障

  7.4 医疗救护保障

  7.5 经费保障

  8 宣教、培训和演练

  8.1 宣教

  8.2 培训

  8.3 演练

  9 附则

  9.1 责任与奖惩

  9.2 制定与解释

  9.3 预案修订

  9.4 预案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火灾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消防条例》《中共铜陵市委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铜陵市火灾应急预案》和《铜陵市郊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对社会秩序和公众生命财产造成危害和损失的各类火灾事故以及其他灾害或事故所引发的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工作。

  不包括以下范围:军事设施;矿井的地下部分、核电厂、海 上石油天然气设施;我国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水上设施,港口、码头区域内的一切建筑、设施和直接为航行服务的客货运输站(点)、货场、航修厂(站)、通讯导航站(台)、油库、物资器材库;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一切森林、林木、林地。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区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办、普济圩社区,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站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1.4.2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以当地政府为主,实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负责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履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高火灾预防和自救能力。

  1.4.3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首要任务是保障人民群众和消防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次生灾害。

  1.5 风险评估

  1.5.1 高层建筑数量迅速增多。高层建筑由于结构跨度大、主体建筑高、层数多、功能复杂、人员密集、可燃物多、火灾荷载大等特点,一旦发生火灾,蔓延快,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难度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

  1.5.2 大量的地下建筑应运而生。随着地下空间的广泛运用,地下车库等地下场所不断出现。地下建筑由于其特殊的建筑特点,一旦发生火灾,浓烟积聚,高温不散,其危险性、扑救难度以及火灾所造成的危害都远超过地面建筑。

  1.5.3 化工类生产、储存单位多。具有工艺流程复杂,装置管线密集,危险化学品储存量大,火灾和爆炸危险性大,火灾处置难度大、社会影响大等特点。

  1.6 分级标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事故等级标准,火灾事故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火灾事故(Ⅳ级)、较大火灾事故(Ш级)、重大火灾事故(Ⅱ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4个级别。

  1.6.1 一般火灾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火灾事故:

  (1)造成3人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死亡;

  (2)造成1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000万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6.2 较大火灾事故(Ш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火灾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6.3 重大火灾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火灾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3)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6.4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

  (3)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 组成

  火灾事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我区较大以上和有影响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 指 挥:区人民政府区长

  常务副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工作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健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武装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悦江供电中心、区数据资源中心事故发生地区乡镇级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及事故单位的负责同志。

  2.1.2 主要职责

  (1)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掌握现场情况,制定总体决策,提出响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方案,调配应急处置力量,组织协同作战;

  (3)根据灾情处置需要,调度全区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保障资源,协调相关单位、救援队伍和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到场协助灭火救援,必要时直接指挥火灾扑救;

  (4)提请衔接驻区武装力量,调动民兵等力量参与灭火和应急抢险工作;

  (5)及时上报火灾事故情况,统一发布火灾事故信息,并负责善后工作。

  (6)指导乡镇办应急指挥部工作。

  2.2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根据区应急指挥部授权,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做好火灾事故相关信息发布,正确引导公众舆论及舆情管理。

  区公安分局:做好火灾现场警戒工作,维护现场秩序,了解掌握辖区消防水源情况,配合属地做好灾情先期处置和消防救援队伍疏散人员,实施交通疏导和控制,派员参与火灾原因调查。

  区民政局:指导火灾事故地民政部门及时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区财政局:负责拨付预案实施过程中应由区级政府承担的所需经费,会同审计及有关主管部门做好资金的监督管理。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突发火灾事故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火灾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的大气、土壤、水源进行应急监测,调查化学危险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程度,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环境监测情况。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事故区域及周边建筑物基本情况,根据需要调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支持;负责协调、恢复事故区域供水、排水、燃气、城市照明等公共设施运行;配合火灾事故调查。

  区交通运输局:指定或协调应急救援运输单位;负责事故现场人员和物资运输的运力保障;协调调集危化品倒罐的车辆;必要情况下,协调相关单位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区卫健委:负责火灾事故现场伤员的紧急医疗救援,做好伤员医疗救治与心理危机干预,对可能发生的疫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专家对涉及生产安全和森林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提出建议;对涉及生产安全和森林的较大火灾事故协助调查处理;根据应急救助相关制度,参与灾后相关救助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遭遇火灾影响的电梯、起重机械、固定式压力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协调市特检院检测和评价。

  区武装部:根据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组织民兵参加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加强灭火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装备配备;开展预案修订、熟悉演练和实战训练;准确受理报警,科学调度指挥,制定作战方案,组织协调指挥,开展火灾原因调查。

  悦江供电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火灾事故现场断电以及因火灾事故造成的电力设施故障的抢修作业。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灭火救援现场需要,协调洒水车运水供水。

  区数据资源中心:负责协调相关通信公司抢修通信设施,架设临时设备,做好应急处置期间的通信保障工作。

  区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办、普济圩社区:组织、协调一般火灾事故处置,并保障一般火灾事故预案实施过程中所需经费;负责组织做好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先期处置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办事机构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消防救援大队,办公室主任由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负责区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2.3.1 在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火灾预防、战备、演练和部门、行业之间联络协作,做好应急准备。

  2.3.2 整理分析火灾数据,适时调整战备等级;建立消防、建筑、石化、卫生、电力、气象、供水、通信、环境等相关行业和部门的专家组,为预案修订和现场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3.3 组织火灾事故调查,拟写火灾事故报告。

  2.3.4 组织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评估、修订《铜陵市郊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联合演练。

  2.3.5 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4 指挥机构

  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发生后,由区应急指挥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下设10个工作组,并根据火灾事故处置情况进行调整。

  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指挥部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承担现场指挥部办公室职能,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公文运转、会议组织和编写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等,做好有关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以及信息调度、汇总、上报,并与上级工作组或应急指挥部开展协调联络工作。

  灭火救援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乡镇应急消防力量及其他消防力量组成。负责制定具体扑救、救人和疏散物资方案,提出相应的处置措施,指挥现场扑救;了解掌握火情,调集救援力量,提出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协同处置要求;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通报火灾情况及作战意图,贯彻执行区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命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并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各参战人员之间的通信组网,确保救援现场通信畅通。

  现场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事发地乡镇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火灾事故现场警戒、交通管控、社会面管控及维持秩序、查验死亡人员身份等。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级人民政府牵头,成员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健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悦江供电中心等组成。其职责是设置现场指挥部及配备必需物品;制定战勤保障方案和事故处置所需经费预算;了解掌握扑救所需物资的分布和储备情况,组织物资、装备、灭火剂、油料等的运输和调配,根据火灾现场需要,加压送水或排水;调拨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审核、拨付处置过程中应由区政府承担的经费,建立物资分配保障实施方案,做好救援人员、受灾群众的生活保障。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区卫健委牵头,相关医疗机构和事发地乡镇级人民政府人员构成。负责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心理干预等,实施伤亡人员信息统计上报等工作,做好次生、衍生疾病的预防控制。

  环境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工程监测单位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融媒体中心、事发地乡镇级人民政府、区消防救援大队、事故单位等相关人员组成。其职责是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工作并与现场媒体记者对接,做好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引导以及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技术专家组: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选调相关领域专家、有关部门(单位)处置火灾事故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其职责是根据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火灾事故进行评估研判,向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事故调查组:由区政府牵头,成员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对火灾事故中的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损伤要进行评估与调查,提出善后处理措施。

  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乡镇级人民政府、事发单位牵头,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公安分局、区卫健委、区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单位和相关保险机构组成。负责做好事发地水电气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排查修复,现场专业化清理处置,事故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受损建筑物、构筑物安置赔偿、修缮维护等工作。

  3 监测预测

  3.1 预防

  区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办、普济圩社区及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类型、多发高发区域等风险评估,督促、指导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灭火预案和疏散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桌面推演和组织演练,做好火灾突发事件的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 监测

  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区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办、普济圩社区配合,建立火灾事故监测预测体系。健全和完善各类火灾事故监测制度,梳理隐患风险点和危险源,划分监管风险等级,明确监管计划,组织专家、技术人员对敏感度高的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评估预测,研提防范措施。通过监督检查、层级上报、公众投诉等方式多渠道收集隐患信息,实现信息互联共享。重大节假日、火灾高发时段、灾害性天气等特殊时段加大监督巡查力度,各有关部门及单位加强应急值守,确保信息得到及时汇总、分析和处置。

  3.3 预测

  区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办、普济圩社区及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历年火灾事故分布区域、发生场所分布、火灾成因、高发时段等情况,对火灾事故形势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对于外地已发生的火灾事故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

  4 预警与信息接报

  4.1 预警级别

  根据监测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火灾事故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火灾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由低到高划分为四个预警级别,分别是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4.1.1 蓝色预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蓝色预警:

  (1)有关部门发布了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此事件可能导致发生一般火灾事故;

  (2)春节、清明、干燥季节、重大消防保卫活动期间等火灾高发时段或特殊时期。

  4.1.2 黄色预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黄色预警:

  (1)已经发生一般火灾事故,事态正在逐步扩大,有可能演变为较大火灾事故的;

  (2)有关部门发布了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此事件可能导致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

  4.1.3 橙色预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橙色预警:

  (1)已经发生较大火灾事故,事态正在逐步扩大有可能演变为重大火灾事故的;

  (2)有关部门发布了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此事件可能导致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

  4.1.4 红色预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红色预警:

  (1)已经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事态正在逐步扩大有可能演变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

  (2)有关部门发布了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此事件可能导致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

  4.2 预警发布和解除

  预警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2.1 蓝色和黄色预警: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或解除。

  4.2.2 橙色预警: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经区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或解除。

  4.2.3 红色预警: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经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或解除。

  4.3 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做好启动本系统、本地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准备,随时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4.3.1 蓝色预警措施

  (1)根据值守情况及时采取相关预防措施;

  (2)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宣传防火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3)组织对重点火灾防控部位安全隐患、应对措施准备等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落实;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3.2 黄色预警措施

  在采取蓝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实施相关预防措施并视情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火灾事故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火灾事故衍生事件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及时对火灾事故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衍生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衍生事件的级别;

  (4)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火灾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4.3.3 橙色、红色预警措施

  在采取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再采取以下1项或多项措施:

  (1)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3)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4)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火灾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5)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火灾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4.4 预警措施变更和解除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当火灾事故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5 信息接报与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接报的事发地乡镇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要立即核实,按照有关规定,将核实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事发地乡镇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属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一般应在火灾发生或到场后20分钟内先电话后书面(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火灾发生后45分钟)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值班室报告,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属较大火灾事故,一般应在火灾发生后1个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火灾发生后2个小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值班室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于火灾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火灾事故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在1小时内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值班室报告。

  事故报告要素主要内容包括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火灾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失联)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火灾事故现场基本情况、事故发展趋势、调动的救援力量、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火灾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及联系方式。新掌握的情况随后补报,火灾事故发展情况和采取的处置措施随时续报。信息报告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处置结束,应做好终报。

  接到国家、省、市、区领导批示指示的,办理情况应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反馈,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分别向区应急指挥部、区人民政府值班室报告。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562-3802336。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先期处置

  5.1.1 事发单位自救

  发生火灾事故后,事发单位(或事发区域管理单位)首先向消防119指挥中心报警,启动自动消防设施、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困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火灾威胁人员,同时开展初期灭火,实施封锁着火场所、堵截火势蔓延等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向所在地乡镇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消防部门到场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火灾发展情况、消防设施运转情况、燃烧物质情况、有无人员被困情况、受火势威胁的情况、火场主要方面和急需解决的问题等,全面配合好消防灭火救援行动。

  5.1.2 政府及其组织处置

  人民政府及其组织在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本级火灾事故处置应急响应,相关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处置。可采取以下措施:

  (1)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根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属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2)事发地的乡镇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或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调动本级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火灾事故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3)事发地的乡镇级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火灾事故应急响应或按照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开展火灾扑救,做好人员疏散、信息发布及舆论引导工作,强化村(居)民舆情管控意识;视情成立现场乡镇级指挥部,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做好先期处置,并为区应急指挥部提供现场指挥场所和相应保障。区应急指挥部到场后,事发地的乡镇级人民政府立即报告火灾处置和进展情况,在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后续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5.2 分级响应

  5.2.1 启动响应

  (1)一般火灾事故(Ⅳ级应急响应):由发生地乡镇级人民政府为主处置并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乡镇级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乡镇级人民政府请求或实际需要,区有关部门(单位)启动区级部门预案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2)较大火灾事故(Ⅲ级应急响应):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应急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乡镇级人民政府以及区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3)重大火灾事故(Ⅱ级应急响应):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乡镇级人民政府以及区综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协调上一级政府和应急组织参与处置;

  (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应急响应):由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协调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应急组织参与处置。

  5.2.2 指挥协调

  5.2.2.1 组织指挥

  区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办、普济圩社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处置负有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区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区应急指挥部或区级现场指挥部设立后,乡镇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按照区级指挥部要求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1)一般火灾事故(Ⅳ级):区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办、普济圩社区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一般火灾事故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火灾事故,区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办、普济圩社区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区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根据需要赶赴现场进行协调处置。

  (2)较大火灾事故(Ⅲ级):区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办、普济圩社区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区应急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较大火灾事故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火灾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火灾事故等,区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办、普济圩社区主要负责同志,区应急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3)重大火灾事故(Ⅱ级):区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办、普济圩社区主要负责同志,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先期指挥协调处置。

  (5)涉及我区2个(含)以上乡镇行政区域火灾事故处置的,由区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涉及跨区级行政区域或超出区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火灾事故处置,由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上级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3 应急处置措施

  5.2.3.1 力量调集

  (1)发生火灾事故后,区应急指挥部根据灾情需要适时调集相关增援力量到达现场参与处置。消防增援力量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具体负责协调调集;

  (2)各消防增援力量由本单位指挥员带队,按照命令迅速到指定地点集结或直接赶赴事故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需调派灭火救援专家组有关专家到场,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调集,为现场指挥提供决策依据和工作建议。

  5.2.3.2 处置行动

  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根据现场情况,迅速准确判断火情,采取有效措施有序展开行动,尽快处置,减少损失。现场指挥部根据火势发展情况确定和调整灭火救援任务分工,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展开救援。

  (1)到达火灾事故现场后,现场指挥部要根据现场情况立即开展火情侦察,主要查明:火灾事故的性质、燃烧范围和发展趋势;是否有人员被困,被困地点、数量和抢救、疏散的途径;有无爆炸、毒害、腐蚀、放射等物质及其数量、存放形式、具体位置;火灾事故现场的供电、供水等情况;需要保护和疏散的贵重物资及其受威胁程度;火灾事故现场建筑物特点、毗邻建筑状况等;火灾事故现场相关设施可利用情况;火灾事故现场周边道路交通情况;

  (2)根据现场情况,将主要力量部署在以下方面:人员受威胁的地方或场所;有可能引起爆炸、毒害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部位;有重要物资受到威胁的地方;有可能引起建筑物倒塌或变形的方面;需要实行管制或可能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方面;火灾事故现场需要的其他方面;

  (3)当有人员被困或受到威胁时,及时派出灭火救援攻坚组,第一时间展开营救,被困人员救出后第一时间实施医疗救护;

  (4)按照“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正确使用水源,保证火灾事故现场不间断供水;

  (5)划定警戒区域,由区公安分局调派警力实施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警戒区域,保障救援物资、人员和车辆能够及时、安全到达,维持事故现场秩序,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转移、疏散受灾人员,视情实施交通管制。

  5.2.3.3 救援力量调集原则

  按照“就近调派、多线并进”的原则,优先考虑调派专业救援力量;视情组织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救援行动;力量不足时协调驻区武装力量参与救援行动。

  5.2.3.4 指挥调度

  制定重点单位灭火救援行动应急方案;视情派出适当的救援力量;视情调整行动方案、重新部署救援力量;指定现场通信方式;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保护区;向上级报告灭火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提出合理建议,传达上级指令。

  5.3 扩大响应

  当火灾事故进一步扩大,超出我区灭火救援能力时,或者火灾事故次生、衍生危害超出我区控制能力,由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区委或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向友邻地区或市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5.4 应急联动

  区应急指挥部与属地应急相关职能部门、大型企业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确定应急联络人、应急联络方式,明确信息共享、数据共享、队伍物资响应调动程序等工作。区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办、普济圩社区应健全与属地重点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应急值守、应急联络人、应急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火灾事故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武装部及驻区武装力量根据火灾事故处置工作需要和上级命令,协助、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5 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

  5.5.1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火灾发生后,根据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收集整理火灾事故情况,经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人民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火灾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般火灾事故处置信息由事发地乡镇级人民政府在区委、区人民政府指导协调下做好信息发布工作;较大火灾事故处置信息,由区人民政府或区应急指挥部按规定向社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火灾事故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处置信息,应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定下,由区人民政府或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市级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未经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参与火灾事故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火灾事故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

  对于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火灾事故处置信息,对外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开展。

  5.5.2 舆情应对

  火灾事故发生后,区委宣传部、区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办、普济圩社区。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6 应急结束

  当火灾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由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的区人民政府或区应急指挥部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作出终止相关应急响应的决定,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6 后期处置

  6.1 事故调查

  区应急指挥部会同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火灾事故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制定改进措施;组织参与的处置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评估,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2 善后处置

  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火灾现场的具体情况,对可能发生复燃、爆炸危险的,应设一定力量进行看护;区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办、普济圩社区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污染物收集,清理和处理并做好现场消防救援力量的后勤保障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救援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和补偿;事发地乡镇级人民政府会同区有关部门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做好火灾事故处置保险理赔工作。

  6.3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火灾事故社会救助工作,会同属地乡镇级人民政府做好伤员及家属的安置,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区民政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储备管理工作,主动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协助区卫健委等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区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4 恢复重建

  一般和较大火灾事故的恢复重建工作分别由乡镇级人民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研究实施。重大和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恢复重建工作报请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恢复重建的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需要国家支持的,逐级报请省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请求。

  7 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相关预案和职责分工做好火灾事故的应对工作,切实做好应对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队伍、设备物资、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将本单位、本系统可参与灭火救援行动的队伍专长、数量、联络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及变动信息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以备应急时调用;各成员单位应保障本单位或本系统的救援力量处于随时可用的良好状态。

  7.2 现场救援和装备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协调属地乡镇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成员单位调集灭火装备、灭火药剂及洗消、照明、破拆、供电、供水、救护等救援车辆保障灭火救援需要;协调属地人民政府调集食品、饮用水、药品、帐篷、衣物等物资为被救群众和参战力量提供生活保障。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建立现场应急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相关单位平时应为志愿消防人员的培训装备、个人防护装备及其维护提供充分的保障。

  7.3 通信保障

  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灭火救援力量的现场通信组网,保证现场通信联络畅通。区公安分局负责现场参战的公安各警种之间的通信组网,保证通信畅通。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解决现场各部门之间的通信联络。其他单位现场参战力量的通信保障由本单位自行解决。区数据资源中心协调相关通信公司组建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保障火灾现场指挥通信的畅通,做好应急处置的配合和保障工作。

  7.4 医疗救护保障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伤员救治工作。收治、移送火灾事故和救援行动中受伤的人员,根据伤员救治需要,组织救治力量及所需,为伤员提供有力的医疗保障,必要情况下,设立现场医疗急救站,实施紧急医疗救援。

  7.5 经费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应安排一定资金,统筹用于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为日常运作、消防培训、应急演练、设备维护以及救援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提供资金保障,全程接受审计与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8 宣教、培训和演练

  8.1 宣教

  各级各部门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专题培训等多样形式,广泛开展消防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强化全民的防范火灾意识,增强应对初期火灾的能力,提高火场逃生、自救能力。

  8.2 培训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参与灭火救援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前和常规性技能培训,并定期进行业务轮训,确保救援队伍战斗力。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特殊行业的从业人员,重点工种、重点岗位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其他部门、单位组织实施本部门、本系统和本行业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8.3 演练

  区应急指挥部定期组织全区范围内综合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演练,通过演练,不断修正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较大及以上火灾的应急联动处置能力。区处置火灾事故应急演练至少每2年组织1次演练。政府机关、学校、商场、医院、高层建筑等人员密集场所应经常组织消防疏散和灭火演练。演练计划、方案、脚本、总结评估报告和音像资料应及时归档保存。

  9 附则

  9.1 责任与奖惩

  对在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处置较大及以上火灾中推诿扯皮、不作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对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9.2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制定并负责解释,区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办、普济圩社区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辖区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9.3 预案修订

  根据有关规定,区消防救援大队应当建立预案定期评估制度,结合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9.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火灾事故应急相关单位联系电话

 

序号

火灾事故应急相关单位

联系电话

1

区消防救援大队

0562-3801831

2

区应急管理局

0562-2896836

3

区公安分局

0562-2682312

4

区财政局

0562-2896813

5

区民政局

0562-2896694

6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562-2896827

7

区生态环境分局

0562-2896835

8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562-2897910

9

区交通运输局

0562-2896724

10

区卫健委

0562-2896958

11

区市场监管局

0562-5823502

12

区武装部

0562-5856804

13

区数据资源中心

0562-2896256

14

区委宣传部

0562-2896998

15

悦江供电中心

18056215502

16

铜陵市首创水务

15215629879

17

铜陵市港华燃气

13605628338

18

铜陵市江北水厂

15305621898

  附注:区消防救援大队值班电话:0562-3802336

  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电话:0562-2896200

  区人民政府办电话:0562-2896800(工作时间)

  区委办电话:0562-2896610(工作时间)

  火灾报警电话:119 公安指挥中心报警电话:110

  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2医疗急救电话:120

  供电应急电话:95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