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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单位:铜陵市郊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340711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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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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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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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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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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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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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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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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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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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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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制品(构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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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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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体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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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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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行业管理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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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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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行业管理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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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企业专用道路避开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采矿损坏耕地、山林、草原修复的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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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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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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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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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非煤矿山作业现场,矿山专用道路应当避开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采矿作业必须使用的耕地、山林、草原应当采取修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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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行业管理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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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的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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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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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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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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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阅有关生产台帐,必要时查阅销售、存货等帐簿,或者利用自然资源部门监管信息,核算产量情况;
2.查询采掘作业进度计划、生产作业计划等;
3.查阅随生产及时填绘的有关图纸,总体安排上是否符合设计;
4.问询有关人员生产情况,形成问询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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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行业管理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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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几种明令禁止生产行为的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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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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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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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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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矿山图纸和现场,或者利用应急管理部门监管信息,判断是否存在下列情况: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的;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矿山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作业方法的;采掘生产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到位仍进行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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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行业管理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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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企业作业场所扬尘防治措施的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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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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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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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八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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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非煤矿山作业现场,产生扬尘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下列收尘、防尘措施:(一)爆破穿孔作业应当采用带有收尘净化装置的凿岩设备,或者湿式作业;(二)矿石破碎加工、储存应当采用全封闭作业设施,配备收尘装置或者符合粉尘防治技术标准的其他降尘抑尘装置;(三)矿石加工区实行围挡封闭,围挡高度不低于一点八米。围挡底边应当封闭并设置防溢沉淀井,不得有泥砂外漏;(四)矿山主要运输道路和矿石加工区道路应当实施混凝土硬化,裸露场地应当采取覆盖或者绿化措施;(五)矿区、矿石加工区出口应当配备车辆冲洗设施,驶出的机动车辆应当冲洗干净,运出的矿石、固体废弃物等应当封闭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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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体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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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工艺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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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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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持有省级产品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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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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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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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级墙改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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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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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制品(构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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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使用水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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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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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砂浆、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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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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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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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级散装水泥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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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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