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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110031055296/202209-00010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郊区铜山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 其它
名称: 【转发】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9-26
有效性: 有效
【转发】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26 11:12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2264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月人均674元调至722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全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由月人均877元调至939元;全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由月人均1297元调至1462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类。市辖三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825元、495元、65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578元、330元、50元。枞阳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715元、429元、58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501元、286元、43元,具体由枞阳县政府确定。

四、执行时间

以上调整后的社会救助相关标准20227月起执行。各县、区要落实主体责任,足额预算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资金,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