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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征收郊区大通镇金华村1.6003公顷集体土地、郊区大通镇光荣集体经济合作社6.9691公顷集体土地,用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一)批准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皖政地〔2020〕224号、皖政地〔2020〕225号;
(三)批准时间:2020年5月13日;
(四)批准用途:建设用地。
二、建设用地名称
(一)铜陵市2019年第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
(二)铜陵市2019年第1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
三、征收范围
(一)铜陵市2019年第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
本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共有四个地块。
地块一位于大通镇金华村境内,东至天店路,南至严冲村民组农田,西至油榨村民组山场,北至小院村民组农田。
地块二位于大通镇金华村境内,东至南山村民组山场,南至南山村道路,西至新建村民组旱地,北至新建村民组旱地。
地块三位于大通镇金华村境内,东至新建村民组旱地,南至新建村民组道路,西至新建村民组旱地,北至新建村民组旱地。
地块四位于大通镇金华村境内,东至新建村民组旱地,南至新建村民组旱地,西至小郎村,北至南山村民组村庄道路。
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铜陵市2019年第1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
本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共有两个地块。
地块一位于大通镇光荣村境内,东至铜贵公路,南至祠堂东湖,西至祠堂东湖,北至祠堂东湖。
地块二位于大通镇光荣村境内,东至铜贵公路,南至祠堂东湖,西至祠堂东湖,北至祠堂东湖。
四、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大通镇金华村1.6003公顷,其中:农用地1.5825公顷;建设用地0.0178公顷。
大通镇光荣村6.9691公顷,其中:农用地:4.3188公顷;建设用地:2.6503公顷。
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按照安徽省区片综合地价新标准执行。
(二)房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依照《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铜政〔2017〕32号)规定标准执行。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依照《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2017〕31号)规定标准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依照《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2017〕31号)相关规定执行。涉及的农业人员养老保障暂按现行政策标准执行,待国家及省出台有关政策规定后,按新政策规定的社保标准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凡属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到郊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具体登记地点设在郊区大通镇金华村以及郊区大通镇光荣集体经济合作社)。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以及本公告发布前违法违规修建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三)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征收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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