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67906513/202012-25832 | 组配分类: | 意见征集 |
| 发布机构: | 郊区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名称: | 铜陵市郊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0-12-01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 有效性: | 有效 | ||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为 建立健全郊区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科学、有效做好全区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安徽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铜陵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铜陵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规定,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修订了《铜陵市郊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现随文呈送,请各成员单位于( 9 月 24 日)下班前答复,无意见请出具无意见纸质版说明。
联系人:王安平;联系电话: 2896836,18005623351 ;邮箱: 396262994@qq.com 。
附件:铜陵市郊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铜陵市郊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科学、有效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安徽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铜陵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铜陵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 本区发生的较大以上森林火灾。
(四)工作原则
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森林防火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2 .以人为本,科学应对。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林区公共设施和森林资源安全。
3 .预防为主,积极扑救。坚持预防为主,努力提高全区防范森林火灾意识,建立健全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机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4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完善火情报告制度,实现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军地联动,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快速有效,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
(五)分级标准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 1 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 1 人以上 3 人以下的,或者重伤 1 人以上 10 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 1 公顷以上 100 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的,或者重伤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 100 公顷以上 1000 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的,或者重伤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 1000 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 30 人以上的,或者重伤 100 人以上的。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森防指),是在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火、灭火工作。 区森防指指挥长由区政府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人武部部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公安分局局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应急局、消防救援大队、科技经济信息化局、民政局、监委、行政执法局、农业农村局、教育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司法局、生态环境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乡级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灭火处置工作。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火情侦察组、火灾扑救组、转移安置和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综合组(区森防指办公室)。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办事处、社区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
(二)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职责
统一领导全区森林防火工作;决定森林防火重大事项;协调有关部门应急处置工作;决定森林防火应急响应启动与终止。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森林火灾后,由区森防指办提出启动本预案及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建议方案报区森防指研究决定。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由区森防指指挥长或其授权的副指挥长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本预案启动后,应在火灾一线设立现场指挥部。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火情侦察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参加。
主要职责:在 森林火灾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下,利用区公安分局和区消防救援大队的无人机,侦察火势蔓延方向及火势复燃等情况。
2 .火灾扑救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在森林火灾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下,制定扑火工作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协调消防、公安、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参加火灾扑救工作;调派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前方。
3 .转移安置和医疗救治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区民政、公安、卫生、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组织做好火灾发生地群众转移安置,并保障其基本生活;组织开展伤员救治等工作。
4 .应急保障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民政、财政、公安、交通、等部门和供电、供水、电信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保障有关抢险救援产品的生产供应,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做好应急通信保障、消防供水和电力供应。
5 .社会稳定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监委、法院、事发地乡镇办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火灾发生地治安管理,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事件,指导协调化解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开展森林火灾案件调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 .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引导,指导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7 .专家组。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协调联系森林防火专家库成员,并根据需要吸收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重大决策和灾情评估等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承办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8 .综合组(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由区应急局牵头,各乡镇、社区、办事处负责应急事宜人员参加。
主要职责: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承担指挥部内部日常事务,传达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指示,督办重要工作;承办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局:在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领导下,指导协调全区森林火灾的防治工作,承担全区森林火情监测预警相关工作和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加强值班和预警工作,做好火场跟踪监测,组织预案演练,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协调组织扑火工作,加强区级物资储备。
区发改委:负责将森林防火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对项目建设提供指导和支持。
区公安分局:进行交通疏导,维护治安秩序,指导森林火灾刑事案件查处工作,查处森林火灾治安案件,利用无人机技术提供火情侦察的技术支持。
区卫健委:负责森林火灾受伤人员救治等工作。
区民政局:协助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区住建委:负责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各项森林防火措施。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等经费保障,及时拨付应急救援工作所需资金。
区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森林火灾的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经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审定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
区人武部:组织应急民兵开展森林防火知识的学习,加强扑火技能训练,发生森林火灾时组织指挥应急民兵森林防火队伍参与扑救;必要时及时协调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
区消防救援大队:发生森林火灾时组织指挥消防应急队伍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利用无人机技术提供火情侦察的技术支持。
区教育局:在全区中、小学校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将森林防火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团区委:组织开展对青少年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指导全区森林防火青年志愿者工作。
区各供电所: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本系统下属单位和用电企业、用户做好林区输电线路、变压器的安全养护,落实防火措施;负责切断火场内输电线路电源,及时清理输电线路通道,保障扑火人员安全不受威胁。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负责做好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三、预警和信息报告
预警信息来源主要有: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预警信息;国家林火卫星监测到的热点信息;“ 110 ”、“ 119 ”应急电话和“ 12345 ”等公共服务热线;森林专业监测机构和管护单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接到辖区内森林火情监测信息,事发地乡镇办应立即调查核实,及时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一)预警
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火险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四个等级。
2 .预警发布
林业主管部门与气象部门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辖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核查反馈情况。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辖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森林防火巡护、 瞭 望监测,加大野外火源管理力度,认真检查装备、物资落实情况,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辖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派出检查组,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森林消防队伍视情靠前驻防。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辖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红色预警响应启动和防火警示信息,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派出检查组对预警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蹲点督导检查,做好物资调拨和防火经费的准备,各森林消防队伍进入戒备状态,做好赴火场的应急准备。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二)信息报告
发生森林火灾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事发地乡镇、社区、办事处和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及时报告区政府。对下列森林火灾信息,区政府及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向市政府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1 .发生在市际边界的森林火灾;
2 .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森林火灾;
3 .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 .发生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景区及林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5 . 3 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或受害森林面积超过 2 公顷的森林火灾;
6 .需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7 .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首报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涉及人员及应急处置情况等: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跟踪报告,直至突发事件处置结束。特殊紧急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先电话报告,然后以其它方式报告。以其他方式报告的,须及时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值守人员直接联系,确保信息报送到位。
四、应急响应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森林火情报告后,应启动以事发地乡镇、办事处、社区、公安派出所和区林业主管部门为主体的先期处置工作机制,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乡镇、社区、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必须在 30 分钟内赶到现场指挥扑救。初判受害森林面积超过 1 公顷时,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及区应急局负责同志应迅速赶到现场指挥扑救;初判受害森林面积超过 3 公顷以上时,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应在 1 小时内赶到现场指挥扑救。
(一)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事发地乡镇、社区、办事处应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置。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区、市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报请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指挥处置,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扩大应急
当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森林火灾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区森防指报区委、区政府决定扩大应急。当火势特别严重,区内难以控制时,需报请市应急管理局或省应急管理厅协助处置的,由区森防指决定,并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以区政府名义向市应急管理局或省应急管理厅报告,请求协助本区应急处置或扩大应急。
( 三)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扑救火灾
森林火灾扑救应当“以专为主、专群结合”,优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落实扑火人员安全保障措施。必要时,组织协调武警、消防救援队伍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现场指挥员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 1 )先期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森林火灾发生后,事发地乡镇办应积极组织动员有关责任单位和事发地城镇社区或农村基层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及时控制火势,努力减少损失, 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 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区防护办。区防护办要及时与事发地乡镇办及有关部门联系,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并及时报告区森防指;及时将区森防指处置事件的决策传达到事发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
( 2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森林火灾发生后,由区防护办提出启动本预案及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建议方案报区森防指研究决定。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由区森防指指挥长或其授权的副指挥长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本预案启动后,现场指挥部即成立。现场指挥部成立后,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在火场一线设立现场指挥部(所)。根据需要,上级指挥机构有关领导参加现场指挥部指挥,随着火情趋重,现场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聚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人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专家或医疗救治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指导或实施现场救治。
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炸药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电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转移目标等措施,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7 .案件查处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及时开展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工作(无森林公安机关的、治安案件由地方公安负责侦查,并将调查结果通报相关林业主管部门)。
8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9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现场指挥部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10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三)响应等级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由低至高划分为Ⅲ级、Ⅱ级、 I 级三个响应等级。
1 .Ⅲ级响应
( 1 )启动条件
① 6 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②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 3 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③同时发生 2 起以上一般性森林火灾。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 2 )响应措施
①主要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扑救。
②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发布火情信息,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专家)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③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地区派出森林消防等队伍进行支援。
④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2 .Ⅱ级响应
( 1 )启动条件
①发生 1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 3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 12 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②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 6 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③森林火灾初判达到较大森林火灾;
④同时发生 2 起以上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 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①市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扑救。
②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掌握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
③市气象局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
④根据需要,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3 . I 级响应
( 1 )启动条件
①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
② 24 小时尚未扑灭的明火或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 12 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政府启动 I 级应急响应,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 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①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扑救。
②设立综合组、火灾扑救组、转移安置和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工作组,开展火情会商,研究制定火灾扑救方案及保障工作。
③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专业森林消防队、消防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④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⑤根据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医疗救治队伍或转移伤员,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⑥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⑦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⑧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⑨根据需要,向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⑩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五、后期处置
(一)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区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进行调查和评估,报送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二)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区防指应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森林消防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驻军、武警其他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协助扑救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主体,应坚持“统筹规划、按需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森林消防队伍正规化建设。根据全省森林火险县级单位等级划分,郊区为Ⅱ级森林火险县级单位,应当建立 50 人以上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社区、办事处根据需要建立专业或者兼职森林消防队伍。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建立或者撤并,应当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二)通信保障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相应的通信设备和指挥车。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
(三)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起财政稳定投入机制,保障森林防火所需支出。同时应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确保森林防火储备物资充足,满足森林防扑火实战需要。
Ⅱ级森林火险郊区建库面积不少于 100 平方米,应储备 200 — 400 万元的森林防火物资;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社区、办事处、村均应储备足够的森林防火物资。
七、附则
(一)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郊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铜郊政办〔 2011 〕 8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