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郊区财务报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郊区经开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普济圩社区,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郊区财务报销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郊区财政局 郊区会计核算中心
2020年04月28日
郊区财务报销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强化各单位的会计主体责任,促进我区会计集中核算工作有序、高效运行,根据《会计法》、《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直各单位、区管社区的财务报销审批。各学校财务报销审批由区教育局、各卫生院财务报销审批由区卫健委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规定报区财政、区会计核算中心备案后执行。
第三条 我区财务主要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区直各单位、区管社区应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对本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管理,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区直各单位、区管社区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按照“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规定履行支出审批手续。社区分管财务负责人原则上是正式在编人员。
第五条 区直各单位的经费支出由各单位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中单笔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支出,还须经区分管领导审批;部门无分管财务负责人的,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支出均由区分管领导审批;单笔30000元以上的支出,除上述审批程序外,必须经常务副区长审批。各学校、卫生院审批流程参照主管机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区管社区的经费支出由社区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中专项资金支出(党建、民政、社保、计生、文明创建、综治、征迁安置等)须由社区分管此项工作负责人签证明人。涉及上级主管部门专项规定的,其手续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区直各单位、区管社区报销时要提供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经办人在原始凭证上签字,并注明开支事项的原因和用途,原始凭证经审批后,报账员在报销单上填写正确无误的相关信息(摘要、支付文号、金额、收款户名、收款账号、开户行具体信息、经办、审核)方可到区会计核算中心办理报销手续。原则上经办人与财务报账员不能为同一人。
同时应支持和协助区会计核算中心依法履行职责,并指定一名具有会计基础知识或有相关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从事财务报账工作。
区会计核算中心会计对各单位报销的原始凭证实行形式上把关,各单位对原始凭证的准确性及完整性、业务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几种支出审批的具体要求:
1、工资性支出、奖金。执行组织、人社部门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支付。
2、政府采购及项目建设支出。严格按规定执行,其中工程类支出预付首笔工程款时,须附中标通知书及合同资料原件;按照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须附工程款支付申请、工程款支付明细情况表;工程结束后,须附审计报告、工程验收合格相关证明并及时清账入账。另固定资产类购置时,须出具申请报告、采购合同、询价记录单(验收单依据合同规定,如合同规定有则须附;如合同没有规定,则无须提供),没有列入采购预算的固定资产采购,申请报告还需经财政部门批准。
3、公务接待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严格执行事前审批制度,区直各单位、区管社区由区分管领导审批。报销标准按照《铜陵市市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5〕248号)、《铜陵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8〕102号)、《市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用餐标准的通知》(财行〔2018〕995号)、《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会议费开支综合定额标准的通知》(财行〔2018〕1055号)、《关于区直机关工作人员赴远郊办镇办伙食费有关事宜的通知》(郊财〔2018〕42号)、《铜陵市郊区双招双引接待管理办法(暂行)》(郊财〔2019〕55号)、《关于调整郊区公务接待费用餐标准的通知》(郊财[2019]63号)、《转发<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郊财〔2019〕64号)等文件规定,报销时均须附相应的明细单据,其中差旅费报销时还须附《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审批单》等。
加班工作餐支出。加班工作餐费用标准控制在每人每次20元以内;报销时须附正式税务发票及消费清单,并注明加班事由及加班人员名单(无需再附加班工作餐审批表)。
如有新的标准出台,按照新标准执行。
4、专项资金支出。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按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报销时须注明列支的专项资金名称,保证专款专用。
第九条 区直各单位、区管社区因工作需要借款时,按规定填写“借款凭证”,将借款事由、资金渠道、借款金额填写清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会计核算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办理借款手续。工作完成后,借款人应在一个月之内到区会计核算中心办理报销手续(原则上所有借款不得跨年)。
第十条 各项支出按《铜陵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2〕290)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对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转账结算的,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区财政局、区会计核算中心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各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应出具经单位分管财务负责人同意且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说明材料。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需要银行委托付款的,必须由报销单位出具经主要负责人同意的委托付款说明,委托单位出具正式的委托付款函,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现金支付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杜绝大额现金支付。
第十三条 批量支付给个人(3人及3人以上)的款项,原则上通过银行代发进行支付。各单位自行编制银行代发表,表上注明制表人姓名和联系方式,所提供的信息(收款人姓名、账号、金额等)的准确性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 区直各单位及区管社区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五条 在此之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区会计核算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始凭证规范化要求
为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地反映各单位的经济业务和财务结果。现将有关原始凭证规范化的要求如下:
一、各单位财务管理必须坚持民主理财、厉行节约的原则,经费开支按“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原则履行审批,所有的支出单据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并注明具体用途。
二、原始凭证的取得和填制
各单位在办理各项经济事项时,必须取得或填制合规、合法的原始凭证(税务发票、财政性收据等),原始凭证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其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公章、经办人和单位审核人签名。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四)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原则上需提供文件原件,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经办单位公章。
(五)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不得涂改、挖补、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应当加盖出具单位的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三、原始凭证的审核
(一)各单位所发生的经济业务,由各单位报账员初审,按照《郊区财务报销审批暂行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将原始单据粘贴在原始凭证汇总单上,送往区会计核算中心办理报销。
(二)会计核算中心对各单位送交的原始凭证,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单位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更正、补充。
(三)会计核算中心负责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审核各单位送交的原始凭证,并进行会计处理,会计责任主体仍为各单位。
四、有关报销凭证的具体要求
除上述基本要求外,对下列有关报销凭证,特作如下具体要求:
(一)差旅费:差旅费报销单上除填写出差日期、出差事由、所附单据张数及报销人、分管财务负责人签字外,还须附《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审批单》;车船费、市内交通补助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等按规定标准报销。
(二)加班工作餐:加班工作餐费用标准控制在每人每次20元以内;报销时须附正式税务发票并注明加班事由及加班人员名单。(无需再附加班工作餐审批表)
(三)公务接待费(接待费):严格遵守“四单”合一制度,即报销时须附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正式税务发票、接待清单。
(四)打印费。报账时必须附明细打印清单,清单上须加盖印刷单位印章。
(五)会议费:报账时必须附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参加会议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
(六)办公用品:报账时须附明细清单,清单须加盖供货单位印章,并由验收人签字。
(七)专项支出:必须符合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在签批时注明专项经费列支明细项目。
(八)政府采购及项目建设支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如采取招标采购方式的,报账时须附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正式的税务发票。
(九)工程类支出:预付首笔工程款时,须附中标书及合同资料;再次预付工程款时,须附“工程款支付情况表”,及时、准确反映本项工程款的支付进度;工程结束后,须附审计报告、工程验收合格相关证明,及时清账入账。
(十)固定资产类支出:固定资产类购置时,须出具申请报告、采购合同、询价记录及验收单。
五、有关资金支付的具体要求
(一)1000元以上的支出原则上转账支付或通过国库支付系统直接付给供应商;现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刷卡支付(公务卡或其他银行卡)报销时需附刷卡小票或付款凭证。
(三)报销时就将收款人的信息(开户名称、开户账号、开户银行的支行)提供准确,避免因提供的收款信息错误造成款项不能及时到账。
(四)需批量支付给个人的款项,原则上通过银行代发系统进行支付。银行代发需要提供的表格由报销单位编制,并填写好制表人及联系电话,加盖本单位公章后到区会计核算中心加盖国库集中支付专用章方可送往代发银行。
(五)单位当月发生的支出,应在当月报销。因特殊情况当月不能报销的,原则上在3个月内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