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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67900517/202112-63021 组配分类: 监督保障
发布机构: 郊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郊区科经局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2-21
有效性: 有效
郊区科经局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发布时间:2021-12-21 03:17 来源: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第一条  为保证科经局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经开区,各乡镇办,普济圩社区,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区有关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科经局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四条  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科经局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科经局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科经局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科经局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四)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对因情形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及时、主动保障公民知情权。

    第六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郊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七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由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