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铜环(郊)罚〔2026〕2号
安徽菲茉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43487030812,法定代表人蒋维忠,地址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天门镇五峰村。
安徽菲茉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6年2月10日至2026年4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走访调查发现,你公司在铜陵市郊区原双龙水泥公司化验楼西侧场地擅自堆放选矿尾矿(工业固体废物),堆放面积约300平方米。其中两处覆盖有绿色防尘网,另有一处露天堆放,未采取任何覆盖措施。该堆放场地地面未硬化,周边未设置围挡,亦无导流槽、雨水分离沟等设施,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防范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由你公司胡朝明2026年3月23日提供,证明你公司法人代表蒋维忠、授权签字人胡朝明的身份以及你公司独立法人资格情况;
2.你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由你公司胡朝明2026年2月10日提供,证明你公司委托授权签字人胡朝明配合我局开展检查、调查、调取材料、文书签收等相关工作;
3.《铜陵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李冰逸、姚晶、倪昕2026年2月10日制作,证明你公司擅自在郊区原双龙水泥公司化验楼西侧场地堆放工业固体废物选矿尾矿的情况;
4.《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胡朝明)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李冰逸、姚晶2026年3月17日制作,证明你公司擅自在郊区原双龙水泥公司化验楼西侧场地堆放工业固体废物选矿尾矿,堆放面积约300平方米,重量超5000吨,未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防范措施,造成一定的扬尘污染的情况;
5.《铜陵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李冰逸2026年3月23日制作,你公司胡朝明签字确认,证明你公司擅自在郊区原双龙水泥公司化验楼西侧场地堆放约300平方米的工业固体废物选矿尾矿的情况;
6.《铜陵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由我局执法人员李冰逸2026年2月10日拍摄、2026年3月23日提取制作,你公司胡朝明签字确认,证明你公司在郊区原双龙水泥公司化验楼西侧场地堆放工业固体废物选矿尾矿的相关情况;
7.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件及《350t/d选矿尾砂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相关页复印件各1份,由你公司胡朝明2026年3月23日提供,证明选矿尾矿(即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中说的磁选尾矿、浮选尾矿,后评价中的尾砂)为工业固体废物的情况;
8.《关于发布〈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的公告》节选打印件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李冰逸2026年3月23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官网下载,证明你公司产生的选矿尾矿为工业固体废物的情况;
9.过磅单复印件1份,由你公司胡朝明2026年3月23日提供,证明你公司在郊区原双龙水泥公司化验楼西侧场地堆放的选矿尾矿重量约5165吨的情况;
10.《无违法所得及处置费用的情况说明》(内附处置合同复印件)1份,由你公司胡朝明2026年3月23日提供,证明你公司在郊区原双龙水泥公司化验楼西侧场地堆放选矿尾矿(即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中说的磁选尾矿、浮选尾矿,后评价中的尾砂)约5165吨,无违法所得,预计处置费用为51650元的情况;
11.《铜陵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由你公司胡朝明2026年3月23日提供,证明你公司对送达地址及代收人的确认情况;
12.执法人员倪昕、李冰逸、姚晶的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由我局执法人员李冰逸2026年3月23日提供,证明倪昕、李冰逸、姚晶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铜环(郊)罚告〔2026〕1号)告知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铜环(郊)罚告〔2026〕1号)、《送达回执》等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规定;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9-5“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行政处罚裁量表,涉案工业固体废物总量100吨以上(38%),无其他裁量因素(0%)。你公司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无违法所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予以罚款17.6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户名、账户见附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官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