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0711K16452680B/202605-00003 | 组配分类: | 财政专项资金 |
| 发布机构: | 郊区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 名称: | 2026年铜陵市郊区惠民惠农补贴政策清单 | 文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6-05-29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2026年铜陵市郊区惠民惠农补贴政策清单 |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领流程 | 发放方式 | 发放时间 | 咨询方式 | 备注 | ||||
| 国家标准 | 省级标准 | 市级标准 | 区级标准 | |||||||||||
| 1 | 铜陵市郊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发﹝2006﹞1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移民〔2008〕113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第一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计划的通知》(皖发改移民〔2025〕627号)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含三峡移民),到人 | 300元/人.年 | 300元/人.年 | 个人申请,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核定为扶持对象,由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金融机构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原则上每年6月底之前一次性发放 | 0562-2896654 | 国发﹝2006﹞17号文规定的20年直补政策发放最后6个月后到期。 | |||
| 2 | 铜陵市郊区教育局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皖财教〔2019〕646号);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1〕710号 )。 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皖财教〔2024〕438号 ) |
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 |
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到人)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或社会保障卡等方式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区教育局资助中心 0562-2899971 | ||
| 3 | 铜陵市郊区民政局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 1.《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1号); 2.铜陵市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铜陵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铜民发〔2023〕57号)。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 | 低保标准根据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区分城乡分别确定。 | 低保标准根据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区分城乡分别确定。原则上,城市低保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0%-50%确定。各地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上年度。 | 城市低保标准835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773元/人·月,补差水平依据低保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之间的差值确定。 | 城市低保标准835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773元/人·月,补差水平依据低保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之间的差值确定。 |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或授权乡镇(街道)确认、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会保障卡。 | 按月发放 | 郊区民政局 0562-28966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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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铜陵市郊区民政局 | 精减退职职工救济费 | 1.《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 (国内字〔1965〕224号); 2.《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六十年代精减下 放退职职工有关救济政策的通知》(财社〔2010〕66号)。 |
60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含精减下放职业制武装民警)。 | 对于从一九六一年到本通知下达之日期间精减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发给了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职工,凡是现在全部或者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费(注解:关于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费条件的问题,现按一九八二年三月十二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 由各市根据中央和省里政策规定,以及当地财力和群众生活水平,自行决定生活救济标准;具体标准可参照各市上年度城镇低保实际补差平均水平执行。 | 2026年1-6月按照600元/人·月执行;2026年7月起按照618元/人·月执行。 | 2026年1-6月按照600元/人·月执行;2026年7月起按照618元/人·月执行。 | 退职老弱残职工申请救济费时,必须持有原精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证明(证明内容为参加工作时间、退职时间、原标准工资数),原单位撤销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证明,经县、市以上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救济证,按月给予救济。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会保障卡。 | 按月发放 | 郊区民政局 0562-28966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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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铜陵市郊区民政局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养金 | 1.《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88号); 2.《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3〕41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94号)。 |
具有本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 基本生活标准应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1258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1005元/人·月。 |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1258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1005元/人·月。 |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县级民政部门或授权乡镇(街道)审核确认、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会保障卡。 | 按月发放 | 郊区民政局 0562-28966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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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铜陵市郊区民政局 | 临时救助金 | 1.《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3〕42号); 2.《铜陵市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铜陵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铜民发〔2023〕58号)。 |
遭遇突 |
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据分类分档原则制定临时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可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细化救助标准。 |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含公示)、县级民政部门或授权乡镇(街道)确认、实物救助或财政部门打卡发放救助金。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会保障卡。 | 受理后按规定时限及时发放;特殊情况可先行救助,后续补办手续。 | 郊区民政局 0562-28966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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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铜陵市郊区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1.关于印发《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规范》的通知(皖民务字〔2022〕116号);2.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铜民发〔2025〕1号);3.《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皖财社〔2025〕1010号)。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纳入低保或脱贫人口(脱贫不享受政策户除外)中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铜陵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
- | 94元/月/人 | 94元/人/月 | 94元/人/月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区残联审核-县区民政审定-县区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郊区民政局 0562-28966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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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铜陵市郊区民政局 | 高龄津贴 | 1.《安徽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皖政办〔2022〕15号); 2.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通知(办〔2023〕14号) 3.《关于铜陵市高龄津贴实行按月发放的通知》(铜民发〔2025〕13号) |
本市户籍,80周岁以上老人 | 无。 | 补贴标准每月不低于30元,具体标准由市、县民政局商财政部门确定。 | 80—89周岁:360元/人·年;90-99周岁:720元/人·年;100周岁以上:3600元/人·年 | 80—89周岁:30元/月/人;90-99周岁:60元/月/人;100周岁以上:300元/月/人 | 逐步推行免申即享,由本人或代办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申请办理,乡镇(办事处、区直管社区)初审,县区民政局审核并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郊区民政局0562-2896692 | ||
| 9 | 铜陵市郊区民政局 | 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 | 1.《安徽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皖政办〔2022〕15号); 2.《关于调整我市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通知》(铜民发〔2026〕2号) |
6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 | 为60周岁及以上低保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 补贴标准每月60元,具体标准由市、县民政局商财政部门确定,按月发放至个人。 | 60元/月/人 | 60元/月/人 | 逐步推行免申即享,由老年人填写申请登记表,村(社区)审核,乡镇(办事处、区直管社区)初审,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并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半年发放 | 郊区民政局0562-2896692 | ||
| 10 | 铜陵市郊区民政局 | 孤儿基本生活费(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 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儿童函 〔2025〕144号) |
孤儿、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 年人。 |
无 |
集中养育每人每月不低于1654 元,散居每人每月不低于1213 元。 |
2025年1月1日起,全市散居孤儿保障标准1215元/人・月,集中供养标准1655元/人・月。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参照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 2025年1月1日起,全区散居孤儿保障标准1215元/人・月,集中供养标准1655元/人・月。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参照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民政局审核-县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郊区民政局0562-28966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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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铜陵市郊区民政局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 2010〕161号); 2.《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 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儿童函 〔2025〕144号)。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无 |
集中养育每人每月不低于1654 元,散居每人每月不低于1213 元。 |
2025年1月1日起,全市散居孤儿保障标准1215元/人・月,集中供养标准1655元/人・月。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参照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 2025年1月1日起,全区散居孤儿保障标准1215元/人・月,集中供养标准1655元/人・月。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参照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民政局审核-县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郊区民政局0562-28966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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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铜陵市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一次性创业补贴 | 1.《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1号); 2.《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230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升级创业安徽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2025〕97号); 4.《关于进一步优化一次性创业补贴等就业创业政策申报流程的通知》(铜人社秘〔2021〕99号) |
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且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退捕渔民、脱贫人口及防返贫监测对象。 | 无。 | 对符合条件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 对符合条件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 对符合条件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 1.申请。申请人线上登录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或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皖事通APP,选择个人用户登录进入“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模块,按注册地选择“业务所属地”,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并及时关注相关审核意见,配合做好材料完善等工作。申请人在系统上传的材料须为原件扫描件,扫描件内容须完整清晰可见。申请人线下可以到注册地县(区)人社部门,提交办理要件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填写《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进行申请。2.审核。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核实,在信息系统内完成审核。3.公示。在当地人社部门官方网站或政府网站进行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4.发放补贴。经过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申请人提供的本人其他账户(含首次创办企业对公账户)。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会保障卡(含首次创办企业对公账户)或申请人提供的本人其他账户(含首次创办企业对公账户)。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 郊区人社局 0562-2896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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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铜陵市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 1.《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1号); 2.《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初次参加职业技能评价费用免除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75号); 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推进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2025)98号)。 |
年满16周岁、不超过65周岁未就业或灵活就业且不具有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 |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1号):各地应根据岗位急需紧缺程度、技能等级、实现就业情况等实施差异化补贴。对同一职业(工种)初次通过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给予补贴 | 依据“省级+市级”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培训合格后按规定兑现差异化补贴。就业技能培训合格后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初次参加职业技能评价费用免除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75号)要求给予评价补贴。 | 依据“省级+市级”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培训合格后按规定兑现差异化补贴。就业技能培训合格后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初次参加职业技能评价费用免除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75号)要求给予评价补贴。 | 依据“省级+市级”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培训合格后按规定兑现差异化补贴。就业技能培训合格后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初次参加职业技能评价费用免除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75号)要求给予评价补贴。 | 劳动者个人缴费或凭个人社保卡内的职业培训券报名; 承训单位通过“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开班申请;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承训单位按计划组织培训,并接受所在地人社部门动态监 管;培训完成后所在地人社部门将结业考核合格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给参训劳动者个人或承训单位。 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由评价机构在评价完成后按规定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领。 |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通过惠 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 通”打卡发放至社会保障卡 (劳动者凭职业培训券参 加培训的,职业技能培训 补贴发放给承训单位)。 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直补评 价机构。 |
培训、评价完成且 合格后。 |
郊区人社局 0562-2896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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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铜陵市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保缴费补贴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 3.《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4. 《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铜人社秘(2020)32号) | 符 |
按参保人缴费标准确定,不低于每人每年30-60元 | 按参保人缴费标准确定,不低于每人每年40-200元 | 按参保人缴费标准确定,不低于每人每年40-200元 | 按参保人缴费标准确定,不低于每人每年40-200元 | 无需申领 | 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同时记入个人账户 | 按年度补贴 | 郊区人社局0562-2896824 | ||
| 15 | 铜陵市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贴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 每人每月143元 | 每人每月14.7元 | 42.3元、52.3元、92.3元(市辖三区基础养老金标准市级财政承担15.69元,区财政承担36.61元;市辖三区符合加发40元基础养老金人员市级财政承担27.69元,区财政承担64.61元;枞阳县基础养老金市级财政承担12.69元,区财政承担29.61元) | 每人每月36.61元,符合加发40元基础养老金人员承担64.61元 |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年龄、最低缴费年限),可到户籍地村(社区)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会保障卡。 | 按月发放 | 郊区人社局0562-2896824 | ||
| 16 | 铜陵市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农村危房改造 |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 2.关于印发《铜陵市2026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其他脱贫户。 | 农村危房改造主要以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采取分类补助,重建房屋的,补助农户不低于2万元;修缮加固的,补助农户不低于0.6万元。 | 房屋重(新)建3万元/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房屋修缮加固1.2万元/户,其它5类农村低收入群体房屋修缮加固1万元/户。 | 房屋重(新)建3万元/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房屋修缮加固1.2万元/户,其它5类农村低收入群体房屋修缮加固1万元/户。 | 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 | 通过惠农补贴财政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竣工验收后30日内。 | 村镇科0562-2896675 | |||
| 17 | 铜陵市郊区农业农村局 |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农机〔2024〕117号) |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品目各档次补贴标准按照《安徽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具体另行通知。各市、县(市、区)均不得实施累加补贴。 |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品目各档次补贴标准按照《安徽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具体另行通知。各市、县(市、区)均不得实施累加补贴。 |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会保障卡。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县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 | 区农业农村局0562-2899529/0562-2890170 | ||||
| 18 | 铜陵市郊区农业农村局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 1.《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6〕857号); 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皖财农〔2021〕421号)。 |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县域内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由县级政府根据当年下达的资金额以及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面积测算确定。 | 县域内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由县级政府根据当年下达的资金额以及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面积测算确定。 | 根据上级财政下达资金和全区汇总补贴面积,测算当年补助标准。 | 按规定登记和审核补贴面积到户情况、制作补贴面积基础数据等。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会保障卡。 | 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 | 区农业农村局 0562-2896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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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铜陵市郊区农业农村局 | 耕地轮作试点补贴 |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轮作休耕、油菜生产和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5〕13号); 2.《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5年安徽省耕地轮作、油菜生产和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农函〔2025〕382号)。 |
承担耕地轮作的种植主体。 | 中央财政按照150元/亩标准测算并下达资金。县区在完成面积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工作实际,允许适当降低亩均补助标准,扩大项目实施面积。 | 完成面积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工作实际确定亩均补助标准,不高于150元/亩。 | 有意向的种植主体可申请参与项目实施,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确定承担项目的主体,相关主体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种植任务后,按照验收通过面积和当地亩均补贴标准,获得奖补。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会保障卡。 | 项目实施并验收完成后发放。 | 区农业农村局 0562-2896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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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铜陵市郊区农业农村局 | 油菜生产补贴 |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轮作休耕、油菜生产和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5〕13号); 2.《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5年安徽省耕地轮作、油菜生产和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农函〔2025〕382号)。 |
承担油菜扩种的种植主体。 | 中央财政按照150元/亩标准测算并下达资金。县区在完成面积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工作实际,允许适当降低亩均补助标准,扩大项目实施面积。 | 完成面积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工作实际确定亩均补助标准,不高于150元/亩。 | 有意向的种植主体可申请参与项目实施,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确定承担项目的主体,相关主体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种植任务后,按照验收通过面积和当地亩均补贴标准,获得奖补。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会保障卡。 | 项目实施并验收完成后发放。 | 区农业农村局 0562-2896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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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铜陵市郊区农业农村局 | 跨省就业交通补贴 |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业农村部关于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就业帮扶机制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6〕17号); 2.《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跨省务工就业交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皖农帮扶函〔2025〕709号)。 |
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 | 无。 | 标准各地自定,一般200-500元/ 年 |
标准各县区自定,其中枞阳县、郊区300元/年,义安区、铜官区500元/年。 | 300元/年 | 各县区依据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导出跨省务工就业脱贫人口名单,按照“谁审核谁负责”原则,由所在村(社区)进行审核并在村党务政务公开栏公示后,报送乡镇(街道)复审,乡镇(街道)复审核实后提交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由牵头实施部门(枞阳县由县人社局牵头、郊区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义安区由区美丽乡村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牵头、铜官区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牵头)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并通过居民服务“一卡通”账号直补发放到户。 | 由牵头实施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会保障卡。 | 全年发放,有关人员须达到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 | 铜陵市郊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发展中心0562-2897267 | ||
| 22 | 铜陵市郊区农业农村局 | 帮扶小额信贷贴息 | 《金融监管总局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帮扶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金发〔2026〕2号)。 | 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 | 中央财政通过常态化帮扶资金按照贷款利率的70%给予贴息(贴息上限不超过2.5个百分点)。 | 无。 | 无。 | 无 | 由经办银行按照贷款管理要求,对借款人依次进行贷前调查、贷款审批、签订合同及放款、贷后检查。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会保障卡。 | 项目实施完成后发放。 | 铜陵市郊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发展中心0562-2897267 | ||
| 23 | 铜陵市郊区农业农村局 | “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 |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就业帮扶机制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6〕17号); 2.《安徽省扶贫办关于调整优化“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工作程序的通知》(皖扶办〔2018〕104号)。 |
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户家庭中、高职在校学生。 | 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左右。按春、秋两学期发放,每生每学期1500元左右。 | 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左右。按春、秋两学期发放,每生每学期1500元左右。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困难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实际消费水平自行确定。 | 每生每学年3000元左右,按春、秋两学期发放,每生每学期1500元左右,具体标准由县区根据本地困难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实际消费水平自行确定。 | 每生每学年3000元左右,按春、秋两学期发放,每生每学期1500元左右,具体标准由县区根据本地困难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实际消费水平自行确定。 | 1.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困难学生“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基本程序。通过系统导出本地区春(秋)季困难学生名册,逐人审核校正,留存校正名册并签字确认,公示拟补助对象,无异议后发放补助。国家系统中标注的春(秋)季困难学生皆具有正式学籍,无需提供“学籍证明”; 2.对于符合补助条件但不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学生名册中的困难家庭子女“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基本程序。由困难家庭子女或委托该户家庭成员、帮扶联系人填写补助申请表、提供“学籍证明”,经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逐级审核申请对象资格及学籍在校在读信息后,公示拟补助对象,无异议后发放补助。此部分困难家庭子女的公示、兑现环节可与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困难学生的公示、兑现环节同步进行。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会保障卡。 | 春季学期原则上在6月底前完成,秋季学期原则上在12月底前完成。具体时间根据各县区情况进行调整。 | 郊区乡村振兴发展中心0562-2897267 | ||
| 24 | 铜陵市郊区农业农村局 | 秸秆综合利用 | 1.《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25〕 504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农〔2025〕310号)。 |
1.中央财政资金:各重点县内从事秸秆肥料化利用、饲料化利 用、基料化利用、能源化利用及原料化利用等“五化”利用的 市场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2.省级财政资金: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 |
项目县按照主体遴选结果确定资金奖补标准。 | 1.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对经市、县认定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奖补标准。奖补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 2.秸秆收储运奖补。市、县可对标准化秸秆收储点、秸秆收储过程中的运输和贮存开展补贴,制定具体奖补标准。奖补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 | 1.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对经县区认定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奖补标准。 2.秸秆收储运奖补。县区可对标准化秸秆收储点、秸秆收储过程中的运输和贮存开展补贴,制定具体奖补标准。 |
1.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对经市、县认定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奖补标准。奖补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2.秸秆收储运奖补。市、县可对标准化秸秆收储点、秸秆收储过程中的运输和贮存开展补贴,制定具体奖补标准。奖补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 | 1.中央财政资金:项目县农业农村局在项目主体建设完成并通过审计验收后,根据审计结果向县财政局提交拨付申请;2.省财政资金:主体申报、县级初审、市级审核。 | 财政部门拨付到实施主体 | 根据县区统筹使用资金时间段情况发放。 | 区农业农村局 0562-2896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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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铜陵市郊区农业农村局 | 禽(畜)防控扑杀补助 | 1.《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6〕2号);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强制销毁补助的通知》(农办计财〔2022〕13号); 3.安徽省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会议纪要(第一期)。 |
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和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 | 禽9元/羽、猪480元/头(非洲猪瘟720元/头)、肉牛1800元/头、羊300元/只,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销毁的动物产品是指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标准原则上根据销毁产品的重量、不超过国家统计局或行业统计该年度市场价格的70%测算。中央财政对强制扑杀和销毁的补助比例为60%。(中央补贴60%、省级补贴20%、市级补贴20%)。 | 禽3元/羽、猪160元/头(非洲猪瘟240元/头)、肉牛600元/头、羊100元/只,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中央补贴60%、省级补贴20%、市级补贴20%)。 | 禽3元/羽、猪160元/头(非洲猪瘟240元/头)、肉牛600元/头、羊100元/只,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中央补贴60%、省级补贴20%、市级补贴20%)。 | 禽3元/羽、猪160元/头(非洲猪瘟240元/头)、肉牛600元/头、羊100元/只,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中央补贴60%、省级补贴20%、市级补贴20%)。 | 市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申请。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资金下达文件要求。 | 铜陵市郊区畜牧兽医技术管理服务中心0562-2896191 | ||
| 26 | 铜陵市郊区农业农村局 | 牲畜无害化处理补贴(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 1.《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6〕2号);2.《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皖农牧〔2024〕153号)。 | 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 大猪50元/头;小猪30元/头。 | 大猪15元/头(体长≥45厘米或体重≥7公斤);小猪10元/头(体长<45厘米、体重<7公斤,以及未区分病死猪长度或重量的);牛200元/头。 | 大猪7.5元/头;小猪5元/头。 | 大猪区级7.5元/头;小猪区级5元/头;2.养殖场(户)自行处理病死畜禽补助标准:按照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处理补助标准的70%予以核定。 | 养殖户向主管部门报告,官方兽医到场确认。集中无害化处理的由无害化处理厂上门收集,自行处理的需要养殖户拍照留存记录。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根据各市统筹使用资金时间段情况发放。 | 铜陵市郊区畜牧兽医技术管理服务中心0562-2896191 | ||
| 27 | 铜陵市郊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社会化服务 |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24〕3号); 2.《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经综)函 〔2025〕120号);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农〔2024〕76号); 4.《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农经〔2025〕62号)。 |
补助资金可以补农户,也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分别补助农户和服务主体,坚持让小农户最终 受益。 |
聚焦小农户和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将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等先进适用技术作为重要内容。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脱贫地区、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补助资金上限为10万元。服务市场发育成熟、农民认知和接受程度高的环节,对其补助标准可相应逐步降低。 | 无 | 无 | 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我区服务小农户和规模经营户实行差异化补助,服务小农户补助标准高于规模经营户。亩均补助给服务主体和小农户或规模经营户按照5:5进行分配。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补助资金上限为10万元;对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单个服务主体享受补助资金的金额和接受服务主体享受补助资金的金额合计不能超过200万元,其中单个服务主体补贴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 符合条件的有意向的服务主体可申请参与项目实施,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确定承担项目的主体。服务主体与小农户、规模经营主体签订服务合同。服务主体按照服务标准完成相应环节的服务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考核验收,验收通过后,按照实际作业量和补助标准办理补贴资金结算,由县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给小农户、规模经营主体及服务主 体。 |
县级财政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 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 会保障卡。 |
项目验收及公示完 成后发放。 |
区农业农村局0562-2896933 | ||
| 28 | 铜陵市郊区农业农村局 | 农村改厕补助 | 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高质量推进“十四五”农村厕所革命的指导意见》(皖农社〔2021〕149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农〔2023〕1204号)。《铜陵市“十四五”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办〔2022〕14号),年度改厕工作方案。 | 县级财政统筹安排,补贴至改厕施工单位。 | 500元/户 | 枞阳县、郊区江北三镇950元/户,其他区633元/户。 | 江北三镇950元/户,其他乡镇办1267元/户。 | 县(区)农业农村局在项目主体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根据验收结果向县财政局提交拨付申请。 | 通过县(区)财政局拨付到实施主体账户。 | 每年6月30日左右 | 铜陵市郊区农业农村局(美丽办)0562-2896193 | |||
| 29 | 铜陵市郊区财政局 | 稻谷补贴 | 1.《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粮食和储备局关于调整完善稻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4号);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目标价格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23〕47号) 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统计局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关于调整完善稻谷补贴政策的通知》(皖财农〔2020〕540号); 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目标价格补贴(稻谷)资金管理的通知》(皖财农〔2023〕631号) |
稻谷实际生产者。 | 由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年按规定安排的补贴资金和符合补贴条件的稻谷种植面积综合测算确定。 | 由县(区)政府根据当年按规定安排的补贴资金和符合补贴条件的稻谷种植面积综合测算确定。 | 由县(区)政府根据当年按规定安排的补贴资金和符合补贴条件的稻谷种植面积综合测算确定。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统计等有关部门组织申报和核实本地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组织将补贴基本信息进行公示且无异议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补贴发放清册,由财政部门兑付补贴资金。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稻谷集中上市前。 | 区财政局0562-2896781 | |||
| 30 | 铜陵市郊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意见》(铜政[2013年]39号) |
对只有一个子女或两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金,打卡到人 |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 独女户:1200元/人.年; 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 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 独女户:1200元/人.年; 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 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
非独女户:1200元/人.年; 独女户:1440元-1800元/人.年; 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独女死亡现无子女:2040元/人.年。 |
非独女户:1200元/人.年; 独女户:1440元-1800元/人.年; |
本人申请,村级评议,乡级复核,县级确认。每年2月28日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12月31日前发放。 | 0562-2825018 | 市级标准是在省级标准的基础上,对独女户和非独女户每人每月增加20-50元;同时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的女性年龄由60周岁提前到55周岁。提标扩面所涉及资金由市县两级按5:5比例承担。 | |
| 31 | 铜陵市郊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并发症对象已纳入特别扶助对象范畴)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意见》(铜政[2013年]39号)《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3]39号) |
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金,打卡到人 | 子女伤残:5520元/人.年; 子女死亡:7080元/人.年;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6240元/人.年;4680元/人.年;3120元/人.年。 |
子女伤残:7440元/人.年; 子女死亡:9600元/人.年;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6240元/人.年;4680元/人.年;3120元/人.年。 |
子女伤残:8640元/人.年; 子女死亡:10800元/人.年;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6480元/人.年;4920元/人.年;3360元/人.年。 |
子女伤残:8640元/人.年; 子女死亡:10800元/人.年;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6480元/人.年;4920元/人.年;3360元/人.年。 |
本人申请,村级评议,乡级复核,县级确认。每年2月28日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12月31日前发放。 | 0562-2825018 | 省级标准是在2022年国家标准基础上进行提标。市级标准是在省级2022年标准的基础上,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的特别扶助金每月增加20元。提标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按5:5比例承担。 | |
| 32 | 铜陵市郊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保健费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意见》(铜政[2013年]39号)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 | 20元/户/月 | 25元/户/月 | 25元/户/月 | 本人申请,乡镇审核,县级汇总。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62-2825018 | 省级标准是独生子女保健费不低于20元; 市级标准是独生子女保健费不低于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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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铜陵市郊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紧急慰藉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 | 当年新发生的失独家庭(到户) | 3000元/户 | 3000元/户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0562-2834877 | ||||
| 34 | 铜陵市郊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圆梦行动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 | 实施再生育辅助技术的失独家庭(到户) | 20000元以内据实补助 | 20000元以内据实补助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0562-2834877 | ||||
| 35 | 铜陵市郊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 2.《财政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 3.《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5〕12号)。 |
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 | 因战一级 135840元/年; 因公一级 127884元/年; 因病一级 120240元/年; 因战二级 122916元/年; 因公二级 113232元/年; 因病二级 105936元/年; 因战三级 107856元/年; 因公三级 98556元/年; 因病三级 89724元/年; 因战四级 88404元/年; 因公四级 77580元/年; 因病四级 69300元/年; 因战五级 69048元/年; 因公五级 58704元/年; 因病五级 52992元/年; 因战六级 53940元/年; 因公六级 49620元/年; 因病六级 40752元/年; 因战七级 40260元/年; 因公七级 35016元/年; 因战八级 25416元/年; 因公八级 22620元/年; 因战九级 21096元/年; 因公九级 16488元/年; 因战十级 14832元/年; 因公十级 12324元/年。 |
因战一级 135840元/年; 因公一级 127884元/年; 因病一级 120240元/年; 因战二级 122916元/年; 因公二级 113232元/年; 因病二级 105936元/年; 因战三级 107856元/年; 因公三级 98556元/年; 因病三级 89724元/年; 因战四级 88404元/年; 因公四级 77580元/年; 因病四级 69300元/年; 因战五级 69048元/年; 因公五级 58704元/年; 因病五级 52992元/年; 因战六级 53940元/年; 因公六级 49620元/年; 因病六级 40752元/年; 因战七级 40260元/年; 因公七级 35016元/年; 因战八级 25416元/年; 因公八级 22620元/年; 因战九级 21096元/年; 因公九级 16488元/年; 因战十级 14832元/年; 因公十级 12324元/年。 |
因战一级 135840元/年; 因公一级 127884元/年; 因病一级 120240元/年; 因战二级 122916元/年; 因公二级 113232元/年; 因病二级 105936元/年; 因战三级 107856元/年; 因公三级 98556元/年; 因病三级 89724元/年; 因战四级 88404元/年; 因公四级 77580元/年; 因病四级 69300元/年; 因战五级 69048元/年; 因公五级 58704元/年; 因病五级 52992元/年; 因战六级 53940元/年; 因公六级 49620元/年; 因病六级 40752元/年; 因战七级 40260元/年; 因公七级 35016元/年; 因战八级 25416元/年; 因公八级 22620元/年; 因战九级 21096元/年; 因公九级 16488元/年; 因战十级 14832元/年; 因公十级 12324元/年。 |
因战一级 135840元/年; 因公一级 127884元/年; 因病一级 120240元/年; 因战二级 122916元/年; 因公二级 113232元/年; 因病二级 105936元/年; 因战三级 107856元/年; 因公三级 98556元/年; 因病三级 89724元/年; 因战四级 88404元/年; 因公四级 77580元/年; 因病四级 69300元/年; 因战五级 69048元/年; 因公五级 58704元/年; 因病五级 52992元/年; 因战六级 53940元/年; 因公六级 49620元/年; 因病六级 40752元/年; 因战七级 40260元/年; 因公七级 35016元/年; 因战八级 25416元/年; 因公八级 22620元/年; 因战九级 21096元/年; 因公九级 16488元/年; 因战十级 14832元/年; 因公十级 12324元/年。 |
(1)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下同)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向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逐级审核,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复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且通过省厅审批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发放伤残抚恤金。 |
原渠道发放。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制发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83号)要求,后期逐步实现通过优待证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2-2899021 | ||
| 36 | 铜陵市郊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三属定期抚恤金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 2.《烈士褒扬条例》(国令第791号); 3.《财政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 4.《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5〕12号)。 |
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遗属)。 | 烈士遗属 43116元/年;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36000元/年; 病故军人遗属 32928元/年。 |
烈士遗属 43116元/年;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36000元/年; 病故军人遗属 32928元/年。 |
烈士遗属 43116元/年;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36000元/年; 病故军人遗属 32928元/年。 |
烈士遗属 43116元/年;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36000元/年; 病故军人遗属 32928元/年。 |
(1)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审核,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的,报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复核,由县级财政部门发放定期抚恤金。 |
原渠道发放。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制发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83号)要求,后期逐步实现通过优待证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2-2899021 | ||
| 37 | 铜陵市郊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 2.《财政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 3.《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5〕12号)。 |
在乡老复员军人。 |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 24894元/年;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 24534元/年; 新中国成立后入伍 24534元/年。 |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 150元/年;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 150元/年; 新中国成立后入伍 150元/年。 |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 24894元/年;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 24534元/年; 新中国成立后入伍 24534元/年。 |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 24894元/年;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 24534元/年; 新中国成立后入伍 24534元/年。 |
(1)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乡(镇、街道)、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逐级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发放生活补助。 |
原渠道发放。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制发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83号)要求,后期逐步实现通过优待证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2-2899021 | ||
| 38 | 铜陵市郊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 2.《财政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 3.《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5〕12号)。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6072元/年 | 6072元/年 | 6072元/年 | 6072元/年 | (1)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的义务兵或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向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审核,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复核,通过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发放生活补助。 |
原渠道发放。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制发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83号)要求,后期逐步实现通过优待证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2-2899021 | ||
| 39 | 铜陵市郊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 2.《财政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 3.《财政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 |
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44元。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44元。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44元。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44元。 | (1)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逐级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发放生活补助。 |
原渠道发放。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制发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83号)要求,后期逐步实现通过优待证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2-2899021 | ||
| 40 | 铜陵市郊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 2.《烈士褒扬条例》(国令第791号); 3.《财政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 |
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 9036元/年。 | 9036元/年。 | 9036元/年。 | 9036元/年。 | (1)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逐级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发放生活补助。 |
原渠道发放。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制发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83号)要求,后期逐步实现通过优待证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2-2899021 | ||
| 41 | 铜陵市郊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 2.《财政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 |
义务兵家庭。 | 10000元/年 | 21911元/年 | (1)县级兵役机关向当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批准入伍的义务兵的家庭优待金发放信息,以及部队提供的义务兵服役情况变动信息。 (2)义务兵批准入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县级兵役机关提供的发放信息,编制家庭优待金发放明细,书面送县级兵役机关核对,确认后交由县级财政部 门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 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 会保障卡。 |
每年发放两次,原 则上应分别于每年 5月15日、11月15 日前发放。 |
0562-2899021 | ||||
| 42 | 铜陵市郊区应急管理局 | 应急期生活救助 | 1.《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 |
受灾群众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 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在应急期间按照人均300元给予应急生活救助。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详见各县区发放标准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会保障卡或实物救助,必要时可统筹使用。 | 根据灾害发生情况,适时发放。 | 郊安防减救办0562-2896663 | ||
| 43 | 铜陵市郊区应急管理局 | 过渡期生活救助 | 1.《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 |
受灾群众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 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期间,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给予生活救助。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详见各县区发放标准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会保障卡或实物救助,必要时可统筹使用。 | 根据灾害发生情况,适时发放。 | 郊安防减救办0562-2896663 | ||
| 44 | 铜陵市郊区应急管理局 | 因灾遇难人员抚慰 | 1.《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 |
受灾群众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 对因灾造成人员死亡的,按照每人10000元标准给予抚慰救助。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详见各县区发放标准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会保障卡或实物救助,必要时可统筹使用。 | 根据灾害发生情况,适时发放。 | 郊安防减救办0562-2896663 | ||
| 45 | 铜陵市郊区应急管理局 | 旱灾生活救助 | 1.《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 |
受灾群众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 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按照人均60元标准给予旱灾生活救助。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详见各县区发放标准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会保障卡或实物救助,必要时可统筹使用。 | 根据灾害发生情况,适时发放。 | 郊安防减救办0562-2896663 | ||
| 46 | 铜陵市郊区应急管理局 | 住房维修加固补助 | 1.《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 |
受灾群众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 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发生住房损坏的,按照户均2000元标准给予住房维修加固补助。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详见各县区发放标准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会保障卡或实物救助,必要时可统筹使用。 | 根据损坏住房维修进度,适时发放。 | 郊安防减救办0562-2896663 | ||
| 47 | 铜陵市郊区应急管理局 | 住房重建补助 | 1.《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 |
受灾群众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 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发生住房倒塌和严重损坏的,按照户均20000元标准给予住房重建补助。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详见各县区发放标准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会保障卡或实物救助,必要时可统筹使用。 | 根据倒损住房重建进度,适时发放。 | 郊安防减救办0562-2896663 | ||
| 48 | 铜陵市郊区应急管理局 | 冬春生活补助 | 1.《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 |
受灾群众 | 对因灾造成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众,按照人均90元的标准给予冬春生活救助。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详见各县区发放标准 | 对因灾造成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众,救助标准分一般户130元/人、特殊户180元/人 两档给予冬春生活救助。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会保障卡或实物救助,必要时可统筹使用。 | 春节前发放到位。 | 郊安防减救办0562-2896663 | ||
| 49 | 铜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郊区分局 | 新一轮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 | 1.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58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资环〔2025〕209号)。 | 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的农户 | 延长期每亩补助500元,自2021年起,分五次下达,每年100元/亩 | / | / | / | 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 | 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0562-2896121 | ||
| 50 | 铜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郊区分局 |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 | 1.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59号); 2.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 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资环〔2025〕210号); 3.铜陵市财政局 铜陵市林业局《铜陵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建财〔2024〕1号) |
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签订非国有天然商品林停伐协议、管护协议的林权权利人 | 16元/亩 | 无 | 7元/亩 | 7元/亩 | 各县根据辖区内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面积逐级申报资金。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 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会保障卡和集体对公账户 |
按年度发放 | 0562-2896121 | ||
| 51 | 铜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郊区分局 |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 | 1.铜陵市财政局 铜陵市林业局《铜陵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建财〔2024〕1号) |
非国有市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 | 无 | 无 | 10元/亩 | 10元/亩 | 各县根据辖区内非国有市公益林面积逐级申报资金。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会保障卡和集体对公账户 | 按年度发放 | 0562-2896121 | ||
| 52 | 铜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郊区分局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1.《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59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森林生态 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资环〔2023〕 878号); 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 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资环〔2025〕210号); 4.铜陵市财政局 铜陵市林业局《铜陵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建财〔2024〕1号) |
非国有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 | 无 | 2026年省级20元/亩;对国家级 提标4元/亩 |
4元/亩 | 4元/亩 | 各县根据辖区内非国有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面积逐 级申报资金。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 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会保障卡和集体对公账户 |
按年度发放 | 0562-2896121 | ||
| 53 | 铜陵市郊区妇女联合会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 | 1.《财政部全国妇联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5)422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妇女联合会关于转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行(2026)133号)。 |
低收入“两癌”患病妇女。 | 一次性救助1万元。 | 无 | 无 | 无 | 申报:患病妇女向村级妇联提交申请材料,村、乡级妇联审核汇总后上报区妇联;区妇联审核汇总上报市妇联:市级妇联审核汇总报省妇联:省妇联复核后上报全国妇联。救助:省妇联按照全国妇联下达的救助原则和比例,向各市分配救助指标:各市妇联从审核通过人员中确定救助对象,经省妇联汇总后报全国妇联。救助资金由全国妇联直接拨付至区财政或区妇联,再发放至患病妇女账户。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社会保障卡。 | 根据全国妇联工作安排,适时发放。 | 郊区妇联0562-2896642 | ||
| 54 | 铜陵市郊区残疾人联合会 | “一户多残”家庭生活救助 | 1.关于印发《铜陵市“一户多残”家庭生活救助金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铜残联〔2016〕1号); 2.《关于开展2026年“一户多残”困难残疾人家庭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 | 具有本区行政区域内户籍,每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正在享受城乡低保或特困待遇的残疾人家庭。 | 720元/户.年 | 720元/户.年 | 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区级残联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 按年发放 | 0562-2896859 | ||||
| 55 | 铜陵市郊区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1.《财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2.《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27号);3.安徽省残联《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皖残联办〔2019〕52号)。 | 已购买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持证下肢残疾人。 | 260元/人.年 | 260元/人.年 |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携带申报材料直接前往县、区残联申请办理。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 按年发放 | 0562-2896859 | ||||
| 56 | 铜陵市郊区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1.《铜陵市残疾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铜残联﹝2012﹞12号); 2.《关于开展2026年残疾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的通知》。 |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未满16周岁的残疾人家庭,或农村双女户中有1女未满16周岁的残疾人家庭。2016年1月1日后出生的残疾人家庭子女,不再执行此办法。残疾人家庭是指:夫妻双方或子女中有残疾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家庭。 | 120元/户.年 | 120元/户.年 | 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区级残联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 按年发放 | 0562-2896859 | ||||
| 57 | 铜陵市郊区残疾人联合会 | “阳光家园计划”托养服务补助 | 铜陵市残疾人联合会 铜陵市民政局 铜陵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6年铜陵市“阳光家园计划”托养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残联〔2026〕6号)。 | 具有我区户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截止当年6月30日年龄为18周岁至59周岁(其中枞阳县为18周岁至69周岁),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一、二级精神和一级智力、一级肢体残疾人。 | 1000元/人.年 | 1000元/人.年 | 自愿申请(首次须于5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村(社区)初审-乡镇级残联会同本级民政审核-县区级残联审批 | 机构托养的,按协议支付托养机构;居家托养的,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 按年发放 | 0562-2896859 | ||||
| 58 | 铜陵市郊区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创业扶持补贴 | 1.《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残联〔2019〕3号);2.《铜陵市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铜残联〔2019〕23号)。 | 具有我区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在就业年龄段内已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对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通过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种形式进行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 不低于3000元/人 | 不低于3000元/人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区级残联审定—区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 各市、区残联原则上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当年项目实施。 | 0562-2896859 | ||||
| 59 | 铜陵市郊区残疾人联合会 |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 1.关于印发铜陵市2026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残联〔2026〕11号)。 | 具有我区户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原建档立卡,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精神残疾人。 | 1000元/人.年 | 1000元/人.年 | 自愿申请-村(社区)初审-乡镇级残联会同本级民政审核-区级残联审批-区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 按年发放 | 0562-289018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