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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郊区老洲镇罗墩村“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本规划”)于2025年1月22日取得铜陵市人民政府批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进行批后公告。
一、规划范围
罗墩村位于老洲镇东北部,紧靠老洲镇镇区,呈长条状南北分布绵延3.2公里,东侧紧邻长江,南侧为沙池村,西侧为普济圩,北侧为红杨村。
本次村庄规划范围为罗墩村村域全部国土空间,总面积约4.27平方公里。
二、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2021-2035年。其中,基期年:2020年;近期至2025年;远期至2035年。
三、发展定位与目标
山清水秀绿色发展的生态村、现代农业和观光休闲融合发展的兴旺村、文明宜居环境优美的和美村,建成郊区乡村振兴示范地,镇村融合发展样板区,和美乡村示范村。
形象定位:“滨江绿苑 富业罗墩”。
四、村庄分类及规划指引
行政村分类:城郊融合类村庄。
居民点分类:自然村分类结果为5+N的村庄布局体系,其中5个为提升型,28个为稳定型。
类型
自然村名称
自然村数量
发展意向
提升型
老碾组、南埂组、高圩组、高埂组、粮站组
5
保留
稳定型
农场组、新圩组、代圩组、红旗组、胜利组、姚厂组、同心组、中圩组、朱厂组、三新组、东厂组、朱圩组、跃进组、娱乐组、和厂组、和圩组、先锋组、罗墩组、东升组、林圩组、下圩组、大兴组、农堤组、马路组、新建组、直埂组、横埂组、临江组
28
五、国土空间总体布局
1、农用地结构调整
至2035年,规划范围内耕地由259.49公顷调整为266.09公顷,增加6.60公顷;林地由18.88公顷调整为15.55公顷,减少3.33公顷;草地减少0.11公顷。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由16.76公顷调整为20.63公顷,增加3.87公顷。
2、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至2035年,规划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由58.07公顷调整为56.79公顷,减少1.28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由0.65公顷调整为1.06公顷,增加0.41公顷;商业服务业用地由0.10公顷调整为2.20公顷,增加2.10公顷;工业用地由2.29公顷调整为1.30公顷,减少0.99公顷;留白用地为0.22公顷。
3、陆地水域结构调整
陆地水域由52.98公顷调整为49.0公顷,减少3.98公顷。
六、产业布局规划
按照村域发展规划,引导产业合理布局,努力构建高品质多元化的现代乡村产业体系,设法鼓励传统种植业转型发展,立足铜陵本地,放眼长三角,积极培育特色产业发展,大力发展稀有品种食用菌、草莓种植,紧紧围绕蛋鸭“笼养”这一核心,积极拓宽链条配套产业,打造“一村一品”项目,积极培育乡村研学旅游、休闲采摘等产业。
七、近期建设项目(工程)
密切结合上位规划和和美乡村建设要求,合理确定罗墩村近期建设规划内容,并协调近远期规划的有序衔接,形成道路交通完善、设施完善提升、人文环境美化、产业提质增效4大项、17小项的近期行动计划。
八、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
严格按用途审批用地,不符合村庄规划确定用途的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用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村组建设区加强宅基地建房管控措施,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
表-用途管制规则
用途类型
管制规则
耕地
本村耕地保有量266.09公顷,已划定永久基本农田198.23公顷。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禁止非农建设和破坏耕作层、改变耕地地类的农业生产活动。
林地
本村林地15.55公顷。主要用于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禁止非农建设。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林地禁止改变用途。
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本村农业设施建设用地20.63公顷。主要用于建设为农业生产、农村生活服务的乡村道路用地以及种植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禁止非农建设。
村庄居住用地
用地56.79公顷。主要用于乡村住宅及其居住生活配套的社区服务设施建设。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用地1.06公顷。主要用于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商业服务业用地
本村商业服务业用地2.22公顷。主要用于商业以及娱乐康体等设施建设。
工业用地
本村工业用地1.30公顷。主要用于农副初加工生产。
交通运输用地
本村交通运输用地3.17公顷。主要用于村庄各种道路以及交通场站等交通运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建设。
公用设施用地
本村公用设施用地0.44公顷。主要用于区域基础设施的供水、排水、供电、供燃气、供热、通信、邮政、广播电视、环卫、消防、干渠、水工等设施建设。
留白用地
本村留白用地0.22公顷。待用地性质明确后可按要求使用。在用地性质明确前,按现状地类使用,不得闲置浪费。
陆地水域
本村陆地水域49.0公顷,主要为陆域内的河流、湖泊等天然陆地水域,以及水库、坑塘水面、沟渠等人工陆地水域。河流、湖泊、水库禁止改变用途,坑塘水面、沟渠禁止非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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