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0711MB0R21447/202504-00042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关于印发《铜陵市郊区2025年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5-04-30 | 发布日期: | 2025-04-30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铜陵市郊区2025年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省住建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函[2025]147号)、市住建局 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5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建函[2025]13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铜陵市郊区2025年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铜陵市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铜陵市郊区财政局
2025年4月30日
铜陵市郊区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
农房抗震改造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各乡镇办要结合农房安全提升行动,积极推进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工作。加强六类重点对象住房安全的动态监测,及时将动态新增的危房纳入计划并实施改造,切实做到应纳尽纳、应改尽改,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到2025年12月底,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58户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任务。其中:大通镇18户、老洲镇22户、周潭镇2户、陈瑶湖镇12户、灰河乡3户、安铜办1户。各乡镇办动态新增且列入年度改造计划的也应在本年度内完成。
二、补助对象及认定
(一)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对象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支出型困难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其他脱贫户(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以及前期脱贫户住房安全保障“回头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农房。
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由民政部门认定;支出型困难家庭、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由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二)住房鉴定(评定)
农村危房改造由各乡镇办通过专项工作经费,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依据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民政部门等提供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名单组织开展住房安全性鉴定(评定),对其中的无房户或经鉴定(评定)住房确属C级、D级的农户列为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三、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我市本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延续执行《转发省住建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暨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建函〔2022〕255号)相关要求,在省级补助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年度资金到位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具体如下:房屋重(新)建3万元/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房屋修缮加固1.2万元/户,其它5类农村低收入群体房屋修缮加固1万元/户。农房抗震改造新建和加固补助标准参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执行。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补助资金统筹,结合实际,避免补助资金结余,提高补助资金拨付率和使用效益。
各乡镇办要严格执行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对象的审核报批,坚持“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区级审批”。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不可同时享受。以前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但因小型自然灾害转危的,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但已纳入灾后重建或农房抗震改造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2016年以前实施的危房改造,且符合现行农房抗震改造条件,经鉴定,目前住房达不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农户有意愿进行抗震改造的,可实施农房抗震改造。上述情形,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情况说明,并上传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
四、工作要求
农村危房改造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技术导则设计施工,确保改造后农房满足正常使用安全要求,具备基本使用功能。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应同步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农房抗震改造工作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要求,着重做好抗震设防7度及以上地区农村低收入群体房屋抗震改造工作。农房抗震改造申请程序、对象认定、质量安全管理、信息录入及档案管理等参照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执行,抗震改造后农房要符合《安徽省农房建设抗震技术规定(试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第8号公告)有关要求。其他有关政策和要求详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实施指引表(附件1)。
各乡镇办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月报制度,每月20日前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进度表(附件2),同时根据今年省级部门出台的规范要求,做好农户“一户一档”台账管理工作(附件3)。
五、时间安排
(一)2025年4月30日前,区住建局会同区财政局分解下达改造任务。
(二)2025年5月10日前,各乡镇办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完成2024年脱贫户住房安全“回头看”排查出的C、D级危房改造任务。
(三)各乡镇办应在2025年11月中旬前全部竣工,并及时将竣工验收、补助资金拨付等档案信息及时录入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
六、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要统一调配人力、物力和财力,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落地见效。区住建局负责统筹推进并具体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按照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安徽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建村〔2021〕37号)要求,民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补助对象认定工作。
各乡镇办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要加强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危房排查、改造监督和乡村治理,推动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住建部门统筹实施、镇村干部齐抓共管、党员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附件:1.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实施指引表
2.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进度表
3.农村危房改造纸质档案材料目录及样表
附件1:
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实施指引表
序号 |
政策要求 |
政策依据 |
1 |
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对象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其中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等人员身份信息由民政部门认定;支出型困难家庭、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和其他脱贫户等人员身份信息由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各地在确定补助对象时应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 |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函〔2024〕131号)中关于“二、规范优待内容”“三、补助对象及认定”的政策要求。 |
2 |
住房鉴定(评定)。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以《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建村函〔2019〕200号)为依据,结合实际制定科学简明易行的农房安全鉴定办法,组织人员培训后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对于结构安全情况复杂、难以简易判断的农房,应委托具有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无房户由户口所在村(居)委出具无房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并上传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 |
《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村〔2021〕37号)中关于“三、保障对象”的政策要求。 |
3 |
认定程序。各地要严格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对象的审核审批,坚持“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不可同时享受。以前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但因小型自然灾害转危的,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但已纳入灾后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2016年以前实施的危房改造,且符合现行农房抗震改造条件,经鉴定目前住房达不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农户有意愿进行抗震改造的,可实施农房抗震改造。上述情形,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情况说明,并上传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 |
《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函〔2024〕131号)中关于“三、补助对象及认定”的政策要求。 |
4 |
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主要以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采取分类补助,重建房屋的,补助农户不低于2万元;修缮加固的,补助农户不低于0.6万元。农房抗震改造新建和加固户均补助标准,各地可结合实际分别在当地农村危房改造新建和修缮加固户均补助基础上适当予以上浮。各市、县(市、区)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补助资金统筹,根据实际情况,要进一步细化提高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到户补助标准,避免补助资金结余,提高补助资金拨付率和使用效益。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函〔2024〕131号)中分别关于“拓宽资金筹措渠道”“补助标准”的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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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加强信息共享。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同农业农村、民政部门的沟通协调联动和数据互通共享,健全完善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对于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提供的新增重点对象人员名单,县级住建部门要逐户开展安全鉴定(评定),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危房改造。同时,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每年度纳入危房改造计划的农户信息,以及住房出现安全隐患的农村低收入群体动态信息,及时推送给同级农业农村部门。 |
《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函〔2024〕131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等十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动态监测部门筛查预警工作的通知》(皖农帮扶〔2025〕2号)中关于“加强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内容”的政策要求。 |
6 |
强化农房风貌管控。各地要加强对农房风貌的技术指导与管理,加大《安徽省和美乡村农房设计图集》应用推广力度,推动建设具有地方民居特色的现代宜居农房。严格按照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相关标准规范、技术导则施工,确保改造后农房满足正常使用安全要求,具备基本使用功能。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和新型建造方式,探索装配式建造方式,结合实际配置水电厨卫等生活设施,对有需求的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改善农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 |
《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函〔2024〕131号)中关于“提升农房建设品质”的政策要求。 |
7 |
严格质量安全管理。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全面实行“五个基本”,确保改造后房屋符合住建部印发的《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要求,同步达到《安徽省农房建设抗震技术规定(试行)》抗震设防标准。要优先选用由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施工任务。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指导;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质量安全标准,组织管理和技术人员加大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频次,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新房建成后旧房要予以拆除,以消除安全隐患。 |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函〔2024〕131号)中关于“持续推进农村危房和抗震改造”“严格质量安全管理”的政策要求。 |
8 |
严把竣工验收环节。危房改造及农房抗震改造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乡镇、村等有关人员参加,验收主要包括补助对象确定、工程质量、资金拨付、档案资料、旧房拆除及群众满意度等,农房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抗震设防等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抽查复核。 |
《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函〔2024〕131号)中关于“严格竣工验收”的政策要求。 |
9 |
加强档案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做到一户一档,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过程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纸质档案应包括农户个人申请、农村危房改造对象鉴定表、村民主评议记录、改造公示材料、改造申报审批表、改造协议书、改造质量安全巡查表、竣工验收表、实景照片(改造前、中、后),以及农户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其他所需资料等(详见附件3)。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计划及农户档案信息要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加强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动态维护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信息采集和录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信息录入的审核管理,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定期组织抽验核对,及时掌握工作进展,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
《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函〔2024〕131号)中关于“加强档案信息管理”的政策要求。 |
10 |
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一卡通”管理要求,全部资金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通过统建代建方式实施改造的,可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与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无关的支出,禁止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单纯用于房屋粉刷、装饰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用途,坚决制止单纯的“刷白墙”现象,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坚决查处挪用、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索要好处费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
《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函〔2024〕131号)中关于“加强档资金使用管理”的政策要求。 |
11 |
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落实工程进度月报制度,每月按时将工程进度上报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由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工作进展动态,及时报送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成效、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以上工作实行进度“月报制”,每月25日前,报送当月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实施进度。同时要注意搜集整理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典型案例,原则上每个市每半年报送不少于1个典型案例。 |
《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函〔2024〕131号)中关于“加强信息报送”的政策要求。 |
12 |
加强信访处置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住建部部署要求,高站位谋划、高标准推进、高质量整治农村危房改造领域突出问题,着力化解农村危房改造领域信访问题,切实解决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堵点问题,全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提质增效。 |
《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函〔2024〕131号)中关于“加强信访处置工作”的政策要求。 |
13 |
加强监督和激励。各地要严格落实保障对象公示制度,强化群众监督作用,确保审批程序公平、公正、公开。执行年度绩效评价,对工作绩效好的市、县在补助资金分配时给予倾斜,体现结果导向,充分发挥正向激励作用,提升工作实效。 |
《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函〔2024〕131号)中关于“加强监督和激励”的政策要求。 |
14 |
加强乡村建设工匠技术培训。各地要加强对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尤其是乡村建设带头工匠的培训,在培训建筑识图、建筑选材、建筑风貌、施工建造专项技能的同时,鼓励“一专多能”,跨工种参加培训。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活动,对本行政区域内工匠每3年至少轮训1次,按照《关于做好“乡村建设带头工匠”培训工作的通知》(建村函〔2022〕744号)要求,完成乡村建设带头工匠培训年度任务。同时,要督促各培训机构将培训学员情况录入全国乡村建设工匠管理服务平台(http://113.201.104.122:8001/)。对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委托工匠培训机构按规定颁发培训合格证,及时将工匠培训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合格乡村建设工匠名单,引导村民选择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进行农房建设。 |
《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函〔2024〕131号)中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匠技术培训”的政策要求。 |
附件2:
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进度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报人:
市 |
县(市、区) |
任务数(户) |
开工情况(户) |
竣工情况(户) |
资金支出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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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任 务数 |
开工总户数 |
农村易返贫致贫户 |
农村 低保户 |
农村 分散 供养 特困 人员 |
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 |
其他 脱贫户 |
农村 低保 边缘户 |
竣工 总户数 |
农村易返贫致贫户 |
农村 低保户 |
农村 分散 供养 特困 人员 |
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 |
其他 脱贫户 |
农村 低保 边缘户 |
中央 资金 (万元) |
省级 资金(万元) |
市、县 资金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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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编号:(2025 )
XX县(区)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
(样本)
农户姓名:
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 月
目 录
1.基本信息表
2.危房改造照片(前中后)
3.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
4.户主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其他所需资料等复印件
5.补助对象困难证明
6.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公示证明
7.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对象鉴定表
8.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申报审批表
9.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协议
10.资质、资格复印件
11.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检查记录
12.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表
基本信息表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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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
县(区) |
镇(街) |
村(社区) |
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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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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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姓名 |
身份证号 |
家庭人数 |
低收入群体类型 |
上年家庭年纯收入 |
旧住房 建造年代 |
旧住房 建筑面积 |
旧住房 结构类型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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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情况 |
进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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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等级 |
改造方式 |
建设方式 |
改造后 房屋结构类型 |
改造后房屋面积 |
列入计划年度 |
批准日期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是否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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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
月 日 |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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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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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 |
中央、省、市县补助 |
农户贷款 |
农户自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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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低收入群体类型: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简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等六类;
2、危房等级:C级、D级;3、改造方式:原址新建、加固改造等;4、建设方式:自建、统建
危房改造照片
改造前 (户主在房前正面照,修缮加固的需另附局部危险照片) |
改造中 (反映结构安全和抗震措施等改造工艺) (户主在房前正面照) |
改造后 (户主在房前正面照) |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
XX村委会(社区):
我叫 ,身份证号: ,家住 镇(街道办) 村(社区) 组,家里现有 人,现有 结构住房 平方米,因年久失修成危房,我计划对房屋进行(原址新建、加固改造),因家庭困难,特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请予批准。
申请人(手印):
20 年 月 日
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 |
(反面) |
补助对象困难证明
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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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公示证明
镇、村两级公示照片 |
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对象鉴定表
1.基本信息 |
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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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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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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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障对象 类型审核(部门盖章) |
保障对象类别: 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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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部门(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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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屋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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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市县(区)镇(乡)村组 |
建造年代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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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形式 |
□土木 □砖木 □砖土混杂 □木结构 □石木 □砖混 |
设防烈度 |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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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数 |
□单层 □两层 |
开间数量 |
间 |
建筑面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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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场地安全性评定 |
场地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自然资源部门出具评估结果和建议为准) |
符合左边任何一项即为D级。场地鉴定为安全后方可进行房屋结构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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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等。2.洪水主流区、山洪、泥石流易发地段。3.岩溶、土洞强烈发育地段。4.已出现明显变形下陷趋势的采空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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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房屋危险状况与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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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房屋各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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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基础 |
□a级:完好,地基、基础稳固。 |
□b级:外露基础基本完好;有轻微不均匀沉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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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级:外露基础明显剥落;有明显不均匀沉降。 |
□d级:地基失稳;基础局部或整体塌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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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重墙 |
□a级:砌筑质量良好;无裂缝、剥蚀、歪斜。 |
□b级:砌筑质量一般或较差;有轻微开裂或剥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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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级:砌筑质量很差;裂缝较多,剥蚀严重;纵横墙体脱闪,个别墙体歪斜。 |
□d级:墙体严重开裂;部分严重歪斜;局部倒塌或有倒塌危险。墙体与木柱脱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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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柱、梁、 檩 |
□a级:无腐朽或虫蛀;无变形;有轻微干缩裂缝。 |
□b级:轻微腐朽或虫蛀;有轻微变形;构件纵向干缩裂缝深度超过木材直径的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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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级:有明显腐朽或虫蛀;梁檩跨中明显挠曲,或出现横纹裂缝;梁檩端部出现劈裂;柱身明显歪斜;柱础错位;构件纵向干缩裂缝深度超过木材直径的1/4;榫卯节点有破损或有拔榫迹象。 |
□d级:严重腐朽或虫蛀;梁檩跨中出现严重横纹裂缝;柱身严重歪斜;柱础严重错位;构件纵向干缩裂缝深度超过木材直径的1/3;榫卯节点失效或多处拔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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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屋架 |
□a级:无腐朽或虫蛀;无变形;自身稳定性良好。 |
□b级:有轻微腐朽或虫蛀;有轻微变形;自身稳定性较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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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级:有明显腐朽或虫蛀;下弦跨中出现横纹裂缝;端部支座移位或松动;屋架在平面内或平面外明显歪斜;榫卯节点有破损或有拔榫迹象。 |
□d级:严重腐朽或虫蛀;下弦跨中出现严重横纹裂缝;端部支座失效;屋架在平面内或平面外严重歪斜;榫卯节点失效或多处拔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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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梁、板、柱 |
□a级:表面平整,少量微小裂缝,钢筋无外露、锈蚀;预制板支撑稳固。 |
□b级:表面轻微剥蚀,或出现轻微开裂、个别钢筋外露、锈蚀。预制板基本支撑稳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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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级:表面剥蚀严重;出现明显开裂、变形。预制板支撑长度不足。 |
□d级:表面剥蚀严重,钢筋外露;出现严重开裂、变形。预制板支撑长度严重不足。 |
||||||
屋面 |
□a级:无变形;无渗水现象;椽、瓦完好。 |
□b级:局部轻微沉陷;较小范围渗水;椽、瓦个别部位有损坏。小范围渗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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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级:较大范围出现沉陷;较大范围渗水;椽、瓦有部分损坏。较大范围渗水。 |
□d级:较大范围出现塌陷;大范围渗水漏雨;椽、瓦损坏严重。大范围渗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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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房屋整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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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级:没有损坏,基本完好; (房屋各组成部分:各项均应为a级;土木、砖土混杂结构,及泥浆砌筑的砖木、石木结构不应评为A级) |
□B级:轻微破损,轻度危险; (房屋各组成部分:至少一项为b级;土木、砖土混杂结构,及采用砌筑的砖木、石木结构最多可评为B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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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级:中度破损,中度危险; (房屋各组成部分:至少一项为c级) |
□D级:严重破损,严重危险。 (房屋各组成部分:至少一项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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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房屋抗震构造措施:□基本完备□部分具备□完全不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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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议□加固改造□拆除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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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负责人:
鉴定成员: |
鉴定部门(盖章):
鉴定日期: 年 月 日 |
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申报审批表
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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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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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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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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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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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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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群体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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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房 情况 |
面积: ㎡, 结构,建造年代 年 危房等级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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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改造拟建住房情况 |
□新建 □加固 面积: ㎡, 结构,改造方式 。 总投资 元,自筹 元,申请补助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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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承诺 |
以上填写资料准确无误,请予批准。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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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 意见 |
经村两委及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并公示,群众无异议,同意上报。
负责人: 村委会(社区)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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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 审核意见 |
情况属实,经研究决定,同意上报。
审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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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审批意见 |
审批人: 盖章
年 月 日 |
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协议
甲方:
乙方:
为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资质资格。乙方应具备相应资质(承担危房改造工程的农村工匠,需经县级以上住建部门培训合格,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
2.风貌要求。新建住房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改造后的房屋要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3.建设要求。乙方必须使用县级以上住建部门编制的通用设计图集和施工手册,必须符合农村危房改造的建设要求,改造后的房屋需满足:选址安全,地基坚实;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建筑材料质量合格。同时,应具备卫生厕所、人畜分离等基本居住卫生条件。
4.施工安全。乙方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实施危房改造,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不得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否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建设工期。工期 天,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20 年 月 日
资质、资格证复印件
施工单位资质证 |
农村工匠资格 |
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巡查表
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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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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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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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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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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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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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地址 |
县(市、区) 乡(镇) 村 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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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 基础 |
巡查情况:
施工人员: 巡查人员: 农户: 巡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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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结构 |
巡查情况:
施工人员: 巡查人员: 农户: 巡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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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屋)面 |
巡查情况:
施工人员: 巡查人员: 农户: 巡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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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 安装 |
巡查情况:
施工人员: 巡查人员: 农户: 巡查日期: 年 月 日 |
注:根据危房改造施工涉及内容适时对改造质量安全进行巡查。
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表
地址: 县(区) 镇(街道办) 村 组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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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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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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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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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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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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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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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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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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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址安全,地基坚实 (达标 □ 不达标□) 2.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达标□ 不达标□) 3.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达标□ 不达标□)
4.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达标 不达标) 5.建筑材料质量合格(达标 不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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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综合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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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意见 |
住房安全(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 住房不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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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 意见 |
农户: 年 月 日 |
验收小组 意见 |
组长: 组员: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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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人民政府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部门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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