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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后,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2.通过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12315及向社会公布的互联网、邮寄地址、窗口等投诉举报渠道接收的案件,经过规定程序可以转交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3.上级交办的案件。
4.外地移送的,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移送案件相关规定的案件可以移交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5.重大专利侵权纠纷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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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2.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公开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裁决受理范围、办理程序,根据当事人请求依法作出行政裁决。
3.外地移送的,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移送案件相关规定的案件可以移交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4.上级交办的案件。
5.重大专利侵权纠纷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行政裁决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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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2019年12月)第二章第一节“案件受理与审查”的要求,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姓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2)被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姓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
(3)请求事项、侵权理由和侵权事实。其中,侵权理由如侵权分析比对(应写明侵犯的具体权利要求项);侵权事实方面,应当说明侵权的基本情况,如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时间、地点以及过程等。
(4)证据材料清单。
(5)请求人或获得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自然人)或盖章(法人和其他组织)。
(6)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请求人提出的请求事项,不得超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例如请求责令赔偿、赔礼道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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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供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代理机构或者所在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字或者盖章。
(四)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请求人提出的请求事项,不得超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例如请求责令赔偿、赔礼道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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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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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案件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案件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延期后仍不能结案,经上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批准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不超过两个月的延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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