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http://www.ahz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县政务中心卫生健康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3.审核:审批办负责人(窗口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审核签署意见;4.决定:分管委领导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5.办结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行政许可指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行政许可------行使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2.《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卫医秘〔2016〕30号)一、《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卫医秘〔2016〕30号)一、自即日起,社会资本新办500张床位以下二级综合医院、二级及以下中医类医院,二级康复医院和老年病医院,一级专科医院,其设置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县、县级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社会资本在市辖区新办上述医疗机构的,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社会资本新办二级专科医院、500张床位以上二级综合医院,临床检验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其设置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部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香港、澳门等医疗服务投资者在我省设立医疗机构按原规定程序办理。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原件1份,复印件1份)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原件1份)
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原件1份)
4、房产证明或使用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资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
7、设置可行性报告(1)申请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3)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4)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对象、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5)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医疗机构环境影响报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设置方案;(6)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投资预算)或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原件1份)
8、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原件1份)
9、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签字表,科室设置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原件1份)
10、万元以上设备清单(原件1份)
11、现场验收报告(原件1份)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行政许可-----受理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备案;社会资本在市辖区以外新办500张床位以下二级综合医院,二级及以下中医类医院,二级康复医院和老年病医院。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行政许可---运行流程(法定期限:4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区卫生健康委窗口:0562-2897073
医师执业注册行政许可指南
医师执业注册行政许可------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2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九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医师执业注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二份(原件2份)
2、身份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小二寸照片一张(原件1份)
4、《医师资格证书》(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5、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卫生机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
7、3-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1份)
医师执业注册行政许可-----受理条件
凡取得医师资格证者,拟在省管医疗机构、保健预防机构执业注册的,提交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材料即可办理。
医师执业注册行政许可---运行流程(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区卫生健康委窗口:0562-2897093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实施机构:郊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南段8699号郊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工作日)
咨询电话:0562-2897073
受理条件:本行政区域内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
机构;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
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备案;社会资本在
市辖区以外新办500张床位以下二级综合医院,二级及以下中医
类医院,二级康复医院和老年病医院。
申请材料: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3.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收费信息:不收费
医疗广告审查(省级下放)服务指南
1.事项名称
医疗广告审查(省级下放)
2.申报条件
范围权限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3.申请材料
3.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3.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3.3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4.法定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6.服务流程
见附录。
7.特别程序
有,专家审查。
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服务指南
1.事项名称
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
2.申报条件
有在华医疗机构邀请或聘用。
3.申请材料
3.1申请书;
3.2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
3.3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
3.4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原件1份);
3.5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2、3必须经过外籍医师所在国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
4.法定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6.服务流程
见附录。
7.特别程序
无。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服务指南
1.事项名称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
2.申报条件
2.1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2.2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2.3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6.4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3.申请材料
3.1申请报告(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药学和临床医师人员情况、涉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诊疗科室及病床设置情况);
3.2《印鉴卡》申请表;
3.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包括购进、验收、保管、领用、药房管理、调配、报损等制度);
3.5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执业医师一览表(姓名、性别、年龄、学历、技术职称、专业、从业年限)及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3.6药剂人员一览表(姓名、性别、年龄、学历、技术职称、专业、从业年限)及资格证或技术职称复印件 ;
3.7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药学、医护人员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的培训情况证明材料;
3.8原《印鉴卡》(首次申请无需提供);
3.9现场审查合格意见表。
4.法定办理期限
4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6.服务流程
见附录。
7.特别程序
现场勘查。
郊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服务指南
1、设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申请条件
2.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准单);
2.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
3、申请材料
3.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3.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3.3经营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
3.4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5消防安全证明(旅店、美容店及经营面积在300m2以上商场等提供)
3.6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3.7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3.8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3.9其他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4、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
5、基本流程
5.1申请人持有关资料到郊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办理。
5.2受理(当场)
5.3审查(7个工作日)。
5.4审批(3个工作日)
5.5发证(当场)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7、相关表格
《安徽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书》
《安徽省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安徽省卫生许可证补发申请书》
《安徽省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书》
《安徽省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8、复核要求 2年
9、注意事项
9.1卫生许可证应该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9.2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