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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11MB17223719/202410-00013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郊区统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无
成文日期: 2024-10-17 发布日期: 2024-10-17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7 13:09 来源:郊区统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文本下载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13日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将《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通知》(国统字〔2024〕7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新修改 《统计法》的重要意义

此次《统计法》修改,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背景下全面深化统计现代化改革的一次重要制度建设,体现了鲜明的政治性、时代性、方向性。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及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把全面贯彻落实新修改《统计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统计工作的重中之重,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密结合,与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全面提升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省统计局将把各地区各部门学习宣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情况、统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等作为省级统计督察重点内容。

二、深入开展新修改 《统计法》学习宣传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及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强化责任意识,做好新修改 《统计法》学习宣传。积极推动党委(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带头学习贯彻统计法,确保 “关键少数”学习贯彻常态化长效化。着力强化政府统计人员学习教育,督促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恪守职业操守,真正把统计法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精心做好对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普法宣传,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优势,组织开展贴近大众、生动活泼的统计普法系列活动,积极营造良好的统计法治环境。

三、坚决抓好新修改 《统计法》贯彻落实

要严格执行新修改 《统计法》,把新规定、新要求贯穿到统计管理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全力推动统计改革任务落实,依法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困难问题,充分应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变革统计生产方式,加快推进电子统计台账应用,确保数据源头可溯、审核可控、质量可靠。

附件1: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通知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郊区统计局

                                          2024年10月17日



附件1

 

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通知

国统字〔2024〕75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各司级行政单位、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13日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就做好新修改《统计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统计法》修改的重大意义

此次《统计法》修改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时代背景下进行的,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大制度成果,对于推进统计事业更好服务新时代新征程具有重大而深远意义。

(一)《统计法》修改是加强党对统计工作全面领导的重大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对统计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此次《统计法》修改,通过法定程序把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制度,并将“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直接写入《统计法》,确保党领导下的统计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行。

(二)《统计法》修改是促进统计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需要统计部门加快构建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为科学的宏观调控和有效的政府治理提供扎实可靠信息支撑。此次《统计法》修改,体现新发展理念,围绕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加强新经济新领域统计调查、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强化统计信息共享、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等重大事项作出制度规定,必将有力提升我国政府统计的生产能力、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实现高质量发展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统计保障。

(三)《统计法》修改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要求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此次《统计法》修改,将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和实践中成熟有效做法及时固定为法律规定,必将有力保障统计工作各方面全过程都在法治轨道上规范高效运行。

(四)《统计法》修改是解决当前统计工作突出问题的重要保障。此次《统计法》修改,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统计造假屡禁不止、统计监督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统计违法成本低等突出问题,对相关制度进行修正,为从根本上解决一些长期困扰统计工作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奠定制度基础。

二、切实抓好新修改《统计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深入学习、广泛宣传新修改《统计法》,要聚焦重点内容、抓住重点群体、注重方式方法、分层分类推进,确保统计工作各方参与者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一)突出抓好对领导干部的学习宣传。地方各级统计局要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汇报新修改《统计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要求,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将新修改《统计法》纳入本地区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将新修改《统计法》作为全国地(市)级领导干部依法统计专题研究班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增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依法管统计、依法用统计的政治自觉,切实履行防治统计造假的领导责任。

(二)着力强化对政府统计机构工作人员的学习教育。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通过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开展新修改《统计法》集体学习;把深入学习新修改《统计法》纳入统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作为各级统计局、调查队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业培训必训内容和履职基本要求;依托国家统计网络培训平台等,深入开展网络学法,使政府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完整准确全面掌握新修改《统计法》各项规定,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采取必要方式组织乡镇(街道)统计人员、辅助调查员等基层统计人员学习新修改《统计法》基本规定和要求,做到应知应会。

(三)切实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人员的学习教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本部门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开展新修改《统计法》学习教育,着重了解掌握部门统计法定职责职权特别是此次修法关于建立健全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进一步加强统计监督、强化统计信息共享等新规定新要求,增强依法履职的责任意识和能力担当。

(四)深入开展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普法宣传。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可结合报表布置、人员培训、数据采集、质量核查、执法检查等工作,嵌入式开展对企业等统计调查对象的普法宣传,重点宣讲此次修法关于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社会大数据使用、统计资料更加严格保密等新规定新要求,引导统计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自觉抵制统计造假行为。

(五)积极做好对社会公众的普法宣传。把新修改《统计法》宣传解读纳入第十五届“中国统计开放日”活动;充分发挥政府宣传媒体和统计部门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新媒体优势,同时用好统计普法“六进”等鲜活线下宣传手段,让统计法来到人民群众身边。在制定、修改统计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配套制度过程中,注重拓展社会各方参与了解统计立法的途径和方式,积极采纳公众意见,营造全社会知晓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良好氛围。

(六)扎实开展集中宣传活动。今年年底前,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统计局统一部署,结合实际扎实做好新修改《统计法》集中宣传工作。国家统计局将组织刊发主要负责同志署名文章、分管负责同志答记者问、评论员文章等进行系列宣传解读,并在国家统计局门户网站、工作信息网、中国信息报、中国统计杂志开设“学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专栏,登载国家和各地工作动态。省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结合实际撰写学习文章,深入阐释本地区、本系统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新思路新举措。适时通报一批统计造假典型案例。期间,国家统计局还将面向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社会公众组织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征文活动并评选优秀作品。

三、严格实施新修改《统计法》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全面贯彻落实新修改《统计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统计工作的重中之重,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密结合,与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全面提升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统计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把学习宣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作为一项全局性长期性工作来抓。要认真制订本地区、本系统学习宣传贯彻的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严格落实国家统计局统一部署安排,做实做细规定动作,合理设定自选动作,力戒形式主义,防止增加基层负担。要注重把握宣传的角度、口径、用语,确保方向正确、内容客观、解读正面。要积极争取本地区立法、普法、新闻宣传等部门的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统计机构法治工作部门工作人员要发挥中坚和骨干作用。

(二)强化责任担当。一要扭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坚定不移防治统计造假。要严格依法推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进一步压紧压实防治统计造假的领导责任、第一责任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切实用好领导干部统计工作考核管理制度,用好政绩观偏差重要问题清单制度,有效防治非法干预统计工作行为;紧盯法定职责履行和追责问责等关键环节,严防严控“破窗效应”,有力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法定职权不受侵犯。二要立足党和国家监督大局,着力提升统计监督效能。要按照新修改《统计法》关于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要求,进一步发挥统计督察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严肃惩治的震慑作用,统计监测评价和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量化评估、精准考核的牵引作用,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相互促进的“乘数效应”,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三要依法推进统计改革,有力保障统计现代化。要紧密结合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统计重点改革任务,深刻把握新修改《统计法》作出的各项重要制度安排和实践要求,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破解改革难题、规范改革行为、巩固和拓展改革成果,以法治护航统计现代化行稳致远。

(三)加强统筹协调。一要统筹做好统计领域下位法的“立、改、废”工作。国家统计局将启动《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统计行政法规、统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各省级统计局要推动立法机关及时启动统计地方性法规修订工作,抓紧做好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完善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本部门、本领域统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完善工作。特别是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的最高罚款额度由原来的2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各省级统计机构应抓紧制定本地区新的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要进一步强化纪法衔接。注重配套制度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重要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协调衔接,强化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追责问责纪法衔接、统计执法与执纪工作有效贯通,确保全面追究各类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纪法责任。三要统筹做好新法与旧法的有序衔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此次修法新增条款和修改条款只适用于新法施行以后的行为。同时,为了更好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涉及行政处罚和处分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国家统计局将把各地区各部门学习宣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情况、统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等作为新一轮常规统计督察重点内容。各省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偏差。对于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统计机构要认真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及时报告上级机关。

 

 

                      国家统计局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