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铜陵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区应急局、财政局:
为做好重大自然灾害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根据《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铜陵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文件,我们研究制定了《铜陵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铜陵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铜陵市应急管理局 铜陵市财政局
2024年8月6日
附件
铜陵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做好重大自然灾害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根据《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铜陵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市应急管理部门(或者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下同)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所指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中央、省级、市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县区人民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职责,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第二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门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预算管理,依法下达预算。应急管理部门提出预算管理及救助资金分配建议,指导救助资金使用,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县区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一)民生优先、体现时效;
(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三)专款专用,规范透明;
(四)注重绩效,强化监督。
第四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救助、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等,以及落实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救灾事项。
前款中用于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的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作为日常救灾补助资金管理。
(一)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二)过渡期生活救助,用于帮助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后一段时间内,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三)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四)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五)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七)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救灾事项支出。
第五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申请。发生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规定的重大自然灾害的,受灾地区县区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生活救助资金。申请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应当包括灾害规模范围、受灾人口、转移安置人口数量、遇难(失踪)人数、需应急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人数、倒损房屋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地方救灾资金实际需求和已安排情况等内容。
申请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的,县区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市应急局、市财政局要求,按照下达通知要求的时间提出本年资金申请。
第六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核定下达。市应急局对受灾地区报送的冬春救助资金申请文件予以审查,核实受灾相关数据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市财政局根据应急管理部门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资金安排建议,结合地方财力等因素会同市应急局核定补助额,并下达生活救助资金。未达到启动应急响应条件,但局部地区存在灾情、险情特别严重的特殊情况,以及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有相关批示的,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研究。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根据自然灾害遇难(失踪)人员、需应急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需救助人员数量、倒损住房数量及省政府批准的补助标准核定。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主要根据核定的需救助人员数量及既定补助标准,结合地方财力等因素核定。
第七条 重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建立重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快速核拨机制,简化审批流程,根据灾情先行预拨部分救灾资金,后期清算。对启动应急响应或局部地区灾情、险情特别严重的,特事特办,由市应急局商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按程序报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先行预拨应急生活救助资金;对中央下达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或覆盖较广、灾情不重的,快速响应,由市应急局第一时间初核灾情,商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按程序报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先行预拨应急生活救助资金。重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快速核实下拨后,报市政府备案。应急响应取消后,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按照快速核拨机制先行预拨部分资金,按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进行清算调整。
县区财政部门接到市财政下达的重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后,要急事急办,优化审核拨付流程,会同应急管理部门第一时间迅速分配拨付。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受灾需救助人员数量等情况,启动紧急采购程序购买、租赁、运输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物资。
第八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县区应当强化落实应急救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安排地方财政资金保障救 灾工作,与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并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资金安排使用规范、透明、安全、有效。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财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应急局督促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程序审批、分配、拨付和发放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预算公开有关规定,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督促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收到上级下拨生活救助资金的文件后,应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并提出具体分配使用方案,附救助对象花名册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旱灾 救助、冬春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救助程序如下。1.户报: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小组提名);2.村评: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需邀请村民代表参加,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救助对象名单;3.乡审:乡镇(办事处)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救助对象名单;4.县定: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批。原则上所有救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居民一卡通社保卡账户发放。因灾遇难救助资金救助需死者家属(或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其他程序同上。
第十条 市应急局负责不定期组织市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县区的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屡查屡犯或长期整改不到位的地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依法追究经办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调度和督导机制。市应急局负责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进度,每周通过会议或者表格材料调度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县区序时推进有关工作并按规定原则、范围、程序使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针对相关工作开展不力的县区,成立督导组,通过召开现场会或者约谈的方式督促县级应急管理局整改有关问题,必要时会同市财政局联合约谈县级应急管理局和县级财政局。针对屡教不改的县区,提请市减灾救灾委负责同志约谈县级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绩效评价。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上级下达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后,要及时将本辖区的绩效目标(含本级用于生活救助的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上报市应急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于年终对所辖区域的自评报告进行汇总,形成报告及时报送市应急局。市应急局指导灾区有关部门做好救灾工作,会同市财政局督促各地按规定安排使用生活救助资金,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开展年度绩效自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 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