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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11MB1624202B/202406-00008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郊区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6-17
有效性: 有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4-06-17 10:09 来源:郊区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根据会议安排,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防洪法》是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而制定的法律。该法于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后分别于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进行了三次修正,2016年为最后一次修正,延续至今。

      二、《防洪法》主要内容

     防洪法》共8章,65条,第一章为防洪法总则;第二章为防洪规划;第三章为防洪治理与保护;第四章为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五章为防汛抗洪的各级指挥体系与任务;第六章为防洪保障措施;第七章为相关法律责任;第八章为附则。

八个章节的核心内容:

     (一)总则。主要对立法目的,防汛工作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等重大问题作出了规定

(二)防洪规划。阐述了防洪规划的定义、分类及与其他规划的相互关系,防洪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编制基本原则;同时明确了长江、黄河等七大江河入海河口整治规划的审批程序,区域防洪规划、 保留区制度、防洪规划同意书制度等。

(三)治理防护。说明了防治江河洪水的方法、策略规定,整治、防护、管理河道、湖泊应当遵循的原则,江河、河道规划治导线确定程序规定,河道、湖泊管理体制和管理范围的规定,涉河、涉堤工程建设的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制度,禁止性规范和护堤护岸林木管理、采伐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内的建设行使监督检查权等。

(四)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管理。阐述了防洪区的定义、分类及划定,防洪区的安全建设工作(普及防洪知识、防洪体系、洪涝灾害监测系统、防洪避险措施等),洪泛区、蓄滞洪区有关扶持、补偿和救助制度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制度,防洪重点保护对象及保护要求,防洪工程设施的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水库大坝、尾矿坝的监管制度,防洪工程、设施、备材的保护措施等。

(五)防汛抗洪。阐述了防汛抗洪工作的责任制度和职责分工,防汛指挥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报批程序、汛期起止日期的确定及紧急防汛期的确定与宣布;防汛指挥机构有关行政措施的授权,紧急防汛期内防汛指挥机构采取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规定;汛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任务和水库等水工程设施的使用、调度规定,启用蓄滞洪区的权限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对救灾工作和水毁工程设施修复的职责等。

(六)保障措施。规定了防洪投入原则,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建设维护投资的规定,防御特大洪涝灾害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资金来源和使用规定,设立水利建设基金制度,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制度。

(七)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防洪法行为的种类及相应的处罚措施等作出。

(八)附则。说明了防洪法生效日期。

三、补充说明

2019年机构改革过后,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置在应急局,防汛职责部分划转至应急部门,因此《防洪法》规定的部分水利部门职责已由应急部门组织实施,例如防洪工作的组织及协调、防汛抗旱预案编制、防洪工作相关保障措施等。水利部门主要承担监测预警、技术支撑以及水利工程调度三大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