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407110636425536/202405-00068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郊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4-05-07 | 发布日期: | 2024-05-07 |
有效性: | 有效 |
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大通古镇风景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将《铜陵市郊区生产安全事故立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7日
铜陵市郊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基本情况
1.2 编制目的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
2.2 指挥部职责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5 专家组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信息监控
3.2 事故灾难信息报告
3.3 事故分级及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一般及一般以上级别事故应急响应
4.3 扩大应急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保险
5.3 事故调查与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与通信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物资装备保障
6.5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技术保障
6.8 避难场所保障
6.9 社会动员保障
6.10 培训
6.11 演习
6.12 监督检查
7 附 则
7.1 宣传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名词术语的定义
7.4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7.5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7.6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7.7 应急指挥机构联系方式
7.8 预案管理
7.9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基本情况
郊区位于铜陵市南部,地域横跨长江两岸,辖1个乡(灰河乡)、5个镇(大通镇、老洲镇、陈瑶湖镇、周潭镇、铜山镇)、2个办事处(安庆矿区办事处、桥南办事处),62个行政村、17个社区居委会;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铜陵郊区经济开发区)。人口25.45万人,区域面积578平方千米。重大危险源2处(3级1处:富鑫钢铁公司5万立方煤气柜;4级1处:富鑫钢铁公司300立方液氧储槽)。特殊的地理位置和资源型城市产业特点决定了我区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十分艰巨,责任重大。
1.2 编制目的
规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建立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铜陵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铜陵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有专门预案的参照专门预案):
(1)适用于铜陵市郊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并有安全监管权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一般及以上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其中:一般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
(2)超出乡(镇)政府(园区、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办事处)区域,涉及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各方支持、参与应对事故灾难的救援工作机制。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和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协调下,实行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机制。乡(镇)政府(园区、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预防为主,专兼结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规划、整合资源,将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培训演练,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4)依靠科技,提高水平。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警预防水平;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铜陵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建设工程等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县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共同组成应急预案体系。
铜陵市郊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图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
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指挥长由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办事处)、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人武部、区委编办、区政府办、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科经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文旅体局、区卫健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区总工会、区数据资源中心、区征迁中心、区消防救援大队、其他区直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参加。
2.2 指挥部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协助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协助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一般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4)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
(5)决定启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6)邀请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内容
区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事故灾难宣传报道,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区政府办负责传达区领导批示指示,及时向市政府办报告事故处置进展;加强综合协调,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区域范围内农村道路交通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组织、指导事发地的社会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协调供电部门对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区科经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工矿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应急物资保障;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事故灾难群众救济工作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相关事务,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园区、办事处)组织协调转移人员生活安置的保障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指导和提供受灾群众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资金的预算、管理,依法依规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
区人社局负责协调市人社局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支付等工作。
区自规分局负责提供事故灾难所在地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信息和制定应对措施。
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环境污染及环境应急监测。
区住建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房屋建筑、城市供排水、燃气、公园、植物园等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区交通局配合市交通局协调公路水路工程建设事故、地方管理水域水上交通事故和港口码头、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车辆及船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农业机械、渔业、活禽定点屠宰、农村沼气等农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农作物收获期火灾事故)应急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程设施运行和河道采砂等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水情等信息。
区商务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组织协调指挥商贸流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及协助联络开展灾民心理康复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检测检验,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区文旅体局负责组织协调旅游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危化品、烟花爆竹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对其他行业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区人武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协调部队和民兵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和转移群众等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工作方案,建立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及事发地乡(镇)政府(园区、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区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灾难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为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2.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指导和检查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体系建设工作;
(2)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组织协调指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市政府应急指挥部领导下,配合做好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园区、办事处)或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需求,调集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抢救;
(3)编制、管理区本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综合监督检查、指导各部门应急准备工作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4)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演练以及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能力评估工作;
(5)承担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2.5 专家组
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对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2)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处置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3)参与审查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4)对事故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5)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信息监控
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乡(镇)政府(园区、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制订监控方案和程序,进行风险分级,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起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时,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隐患信息,应及时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并上报区人民政府。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
3.2 事故灾难信息报告
3.2.1 事故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办事处)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上报时限不超过1小时。
对于一般及一般以上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内将事故信息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有关部门,并按照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要求上报各自上级主管部门。
报告时,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3.2.2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2.3 事故信息报告流程图
3.3 事故分级及预警行动
3.3.1 事故应急响应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启动区级应急救援预案;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启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办事处)或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
对应事故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3.3.2 预警行动
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对有可能启动Ⅳ、Ⅲ、Ⅱ、Ⅰ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及时进行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信息发布须经授权部门批准。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公告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有效公告方式。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公告发布的同时,区应急指挥部通知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组织各类救援队伍参与隐患排查和预防性检查,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等级,分别响应。
发生一般事故(Ⅳ级)及险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区应急、公安及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超过规定时限;各部门接报后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并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其中:发生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区政府根据制定的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处置;发生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办事处)或事发企业根据其制定的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处置,区有关部门予以指导。
应急响应行动由区政府决定,启动区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及时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发生较大事故(Ⅲ级)、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及险情时,应急响应行动分别由市政府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实施,区、乡(镇)政府(园区、办事处)应及时上报并接受市、省和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迅速启动本级预案及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处置。
4.2 一般及一般以上级别事故应急响应
4.2.1 先期处置
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公安(派出所)、消防、医疗救援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者避险警告,通报相关区(县)、乡(镇);
(6)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
4.2.2 应急决策
区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作出如下处置,其中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还应根据市、省和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
(1)对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办事处)提出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区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县区;
(3)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4)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请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5)区应急指挥部负责人赴事发地,现场指挥;
(6)发布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指令;
(7)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8)认真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2.3 现场指挥
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参加的现场指挥部,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时,由区长任指挥长),乡镇镇长为第一副指挥长,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开展以下工作:
(1)对应急行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
(3)组织人群疏散、安置;
(4)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保障和支援工作;
(5)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按事故类别分别由公安、消防、应急管理、科经、住建和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调遣后续增援队伍。
(2)医疗卫生组:由卫健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工作。
(3)治安管理组:由公安等部门组成,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负责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
(4)处置保障组:由科经、财政等相关部门和事发企业组成,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工具、电力的供应,确保运输和通信畅通。
(5)疏散安置和生活保障组:由民政、商务、公安、人武等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办事处)以及事发企业组成,负责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接待安抚死伤者家属,稳定群众情绪。
(6)综合信息组: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应急管理和事故行业主管部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工作;制订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适时向有关媒体发布事故灾难进展和处置情况。
(7)环境监控组:由环保、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组成,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水源监测监控和气象监测、预警信息服务工作。
(8)专家组:由相关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处置方案的研究制定工作,鉴定和解决有关专业技术问题,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9)特种应急组:由公安、环保、人武等部门组成,负责处置化学事故、核与辐射、群体性突发事件。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可增设其他工作组。
4.2.4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3 扩大应急
(1)根据现场检测数据和救援实施效果,发现现场险情有扩大、发展趋势,现有救援能力不足,事态难以控制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继续采取必要应急行动的同时,立即报告区应急指挥部,详细说明事态变化情况并提出提高响应级别等相关应急工作建议。
(2)区应急指挥部接到险情扩大报告后,立即提请区政府研究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必要时报请市应急工作机构和市政府决定,提高响应级别。
(3)扩大应急后,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采取提高现场指挥调整级别、协调和增派专家赶赴现场、调整充实救援力量、加强现场监控等措施。
(4)扩大应急后,现场指挥部在上级应急主管部门和区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立即落实应急响应各项事宜,加大应急信息分析处理力度,指导、协调现场,调整抢险方案。
4.4 信息发布
在区政府办的组织下,根据授权,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由区政府办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发布的信息要经区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审查,做到及时、准确、客观,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5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办事处)确认事故灾难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批准应急预案启动的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办事处)负责协助事发企业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协调保险监管机构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调查与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应急救援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将有关信息资料移交区应急管理局归档,并指令有关部门对各自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经验教训,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提出改进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区人民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和通信保障
区政府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园区、办事处)负责本部门、本辖区相关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区应急管理局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 队伍保障
区综合应急救援队和企业专业救援队,是区应急救援的基本队伍。
区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以区消防大队为骨干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区人民政府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托市应急救援队伍,形成我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的企业应依法建立完善本单位的专业救援队伍。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规划、布局、指导、协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组织检查各应急队伍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6.3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办事处)和区财政予以保障。
6.4 物资装备保障
区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园区、办事处)和相关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完善应急物资、装备储备数据库,保证应急状态调用。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建立完善共享的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6.5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一般及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管制,加强对重点场所、人群、物资的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稳定。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6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部门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做好人员急救、转运、救治和有关卫生防疫工作。
6.7 技术保障
依托市应急管理局及市相关部门建立的市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8 避难场所保障
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应确定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6.9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提供物质、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6.10 培训
(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综合培训。
(2)有关部门组织本部门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需要时,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指导。
(3)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业和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4)乡(镇)人民政府(园区、办事处),将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5)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掌握本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救援任务。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掌握本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救援任务。
6.11 演习
(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其中,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指挥综合应急救援演习。
(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演习。
(3)相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习结束后,及时召开会议进行总结,形成应急救援演习总结报告报送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备案。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的联合演习结束后,及时召开会议进行总结,并向区政府、市安委会和区安委会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6.12 监督检查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 附 则
7.1 宣传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区要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灾难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避险意识。
7.2 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有关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名词术语的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以及对全区或者一个乡(镇、办事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安全生产的紧急事件。范围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特种设备,建筑工程等工矿商贸企业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4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来源;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5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基本情况;市、区领导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7.6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结束,撤销现场指挥部;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7 应急指挥机构联系方式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电话:0562—2896836(工作时间)。
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队伍、应急专家联系方式见附件。
7.8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乡(镇)人民政府(园区、办事处)应结合实际,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区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9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铜陵市郊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郊政办〔2013〕70号)同时废止。
咨询机构: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