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667919269U/202405-00008 | 组配分类: | 行政权力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 |
| 发布机构: | 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 名称: | 行政(处理)处罚标准及依据 | 文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4-05-28 | ||
| 有效性: | 有效 | ||
行政(处理)处罚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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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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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违规事实 |
违法违规依据法律条款 |
行政处罚种类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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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规章制度违法 |
《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
1、警告,责令改正;2、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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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规章制度违法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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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单位订立、履行、变更或终止劳动合同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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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违规事实 |
违法违规依据法律条款 |
行政处罚种类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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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解决劳动合同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四款 |
责令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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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由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效 |
《劳动法》第九十七条 |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5 |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 |
《劳动法》第九十八条 |
1、责令改正;2、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
|
6 |
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 |
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新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7 |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约定的保密事项 |
《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 |
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8 |
劳动合同未交付劳动者或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缺少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
1、责令改正;2、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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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
每月支付劳动者2倍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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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试用期违法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
1、责令改正;2、用人单位按已履行超出法定试用期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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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解决劳动合同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四款 |
1、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2、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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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效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 |
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过错方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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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
按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的2倍向劳动支付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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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
1、责令改正;2、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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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
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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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招用其他用人单位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
对其他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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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不签订劳动合同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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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解除劳动合同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
1、责令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
19 |
未订立劳动合同或因用人单位造成劳动合同无效 |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一条 |
1、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未改,按每人300元至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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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又与新单位订劳动合同 |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二条 |
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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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用工备案、就业登记 |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1、责令限期补办;2、拒不补办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22 |
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 |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1、责令改正;2、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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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法使用童工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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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违规事实 |
违法违规依据法律条款 |
行政处罚种类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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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
《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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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使用童工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
1、每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2、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从重处罚;3、对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改正之日起,每人每月处1万罚款。 |
|
25 |
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
1、每介绍1人罚款5000元;2、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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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未核查和未保存招用工登记材料或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
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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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没有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及未依法登记、备案单位使用童工或介绍就业的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 |
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七、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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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责令改正,并按每招用1名未成年人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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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人单位未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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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违规事实 |
违法违规依据法律条款 |
行政处罚种类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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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 |
《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
1、责令改正,处以罚款;3、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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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
责令改正,按受侵害劳动者每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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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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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违规事实 |
违法违规依据法律条款 |
行政处罚种类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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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
《劳动法》第九十条 |
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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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按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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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或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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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违规事实 |
违法违规依据法律条款 |
行政处罚种类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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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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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拒不支付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工资 |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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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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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
1、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加班费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2、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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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拒不支付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工资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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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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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1、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2、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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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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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未在10日内向本劳动者公示 |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一、十三条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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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在剔除加班、津贴等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十三条 |
责令限期发所欠工资,并按所欠工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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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1、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2、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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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
|
45 |
拒不支付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工资 |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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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制定未公示 |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 |
1、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法定代表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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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集体合同或劳动者合同未约定工资支付事项 |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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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 |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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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无工资支付书面记录或书面记录保存少于2年 |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条第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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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 |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条第五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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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时未一次付清工资 |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条第六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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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被列入重点监察单位未定期书面报告工资支付情况 |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条第七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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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用人单位未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或未缴纳社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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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违规事实 |
违法违规依据法律条款 |
行政处罚种类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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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
《劳动法》第一百条 |
1、责令限期缴纳;2、逾期不缴的,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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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总数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并可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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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责令退还,并可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56 |
骗取失业保险金或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
1、责令退还;2、情节严重,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57 |
社保经办人员违规开具单证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 |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
责令追回 |
|
58 |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支付结算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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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总数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并可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60 |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责令退还,并可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61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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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诊断证明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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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组织或个人收取当事人财物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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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未参加工伤保险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
责令改正 |
|
65 |
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
1、责令限期改正;2、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3、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66 |
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不设账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
责令限期缴纳,从欠缴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67 |
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社会保险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
1、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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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办理社保险变更或注销登记 |
《社会保险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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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 |
《社会保险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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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 |
《社会保险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
从欠缴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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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因不设账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 |
《社会保险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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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 |
《社会保险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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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 |
《社会保险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
给予警告,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74 |
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
《社会保险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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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
《社会保险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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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 |
《社会保险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
警告,并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
77 |
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
《社会保险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
|
|
78 |
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 |
《社会保险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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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
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 |
《社会保险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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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
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 |
《社会保险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第五款 |
|
|
81 |
打击报复举报人员 |
《社会保险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第六款 |
|
|
82 |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
《社会保险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第七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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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三条 |
责令限期补缴,并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处罚 |
|
84 |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
85 |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
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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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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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
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
88 |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
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89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
90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91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 |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条 |
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92 |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 |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 |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93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 |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94 |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 |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四条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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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未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考核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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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违规事实 |
违法违规依据法律条款 |
行政处罚种类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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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未经许可、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
1、依法予以关闭;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96 |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或为无证照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或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
1、责令改正;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4、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
97 |
违反国家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考核鉴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
98 |
无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 |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1、责令停止,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99 |
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经营范围 |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1、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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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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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职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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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证件的求职者提供职业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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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职业中介机构向求职者收取押金或扣押求职者证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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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伪造、涂改、租借、转让职业介绍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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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违法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 |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处1500元至3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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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未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未标明服务内容、未公示从业人员工号、照片,或未公布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1、责令改正;2、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107 |
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从事职业介绍 |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1、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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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收取押金、扣押劳动者证件或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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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违规事实 |
违法违规依据法律条款 |
行政处罚种类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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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
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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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以担保或其他名义收取劳动者财物,或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
1、责令退还,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2、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 |
|
110 |
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 |
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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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 |
责令改正,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112 |
收取培训、工装等其他费用,担保、扣押证件 |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四条 |
责令退还,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113 |
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
114 |
用人单位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抵押金 |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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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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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违规事实 |
违法违规依据法律条款 |
行政处罚种类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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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检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
《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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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劳务派遣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
1、责令改正;2、情节严重,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3、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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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违法行为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
1、责令其按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2、对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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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个人承包违法招用劳动者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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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阻挠或打击报复劳动者参加工会或履行工会职责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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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部门实施监察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
1、责令改正;2、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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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不报送材料,隐瞒事实,作伪证、隐匿毁灭证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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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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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打击报复举报人或投诉人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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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招用无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 |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 |
1、警告;2、责令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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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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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证件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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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无理拒绝阻挠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1、责令改正;2、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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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不按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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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劳动保障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部门处理决定的 |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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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款 |
责令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