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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并于2016年12月20日以省水利厅皖水基【2016】144号文印发,为使大家对这个《办法》有一个全面了解,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推进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作出的重要决策,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实际行动,是发挥市场在公共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重大举措。2014年11月5日省政府出台了《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6日省政府《研究推进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工作》专题会议纪要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各行业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省法制办,抓紧制定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办法和省公共资源交易分业监管办法,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从目前已在各地市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运行情况来看,存在着交易规则、交易范本、信用信息的应用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和全省这几年水利工程招标投标中积累的好的经验做法有一定差距,给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带来一些影响,所以急需出台《办法》为各方主体解决问题。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52条,第一章明确了制定《办法》目的、适用范围、规模标准和招标投标目录的界定。第二章规定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与管理的主要职责。第三至五章根据招投标活动的具体程序和步骤,规定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各阶段的行为规则。第六章规定了投标与投诉处理的相关办法。第七章附则。本办法的核心内容:
(一)关于监督职责。《办法》明确了招标投标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本级项目由省水利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招标投标目录制定和进场交易范围。《办法》明确了省本级项目、市级项目、县级项目进入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凡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以下简称省本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其他项目进入工程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
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省本级水利工程项目可在项目属地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市、县负责实施的工程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规模项目也可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
(三)关于交易规则。
1、《办法》明确了两种评标办法,即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也就是说,选择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来确定选用的,任何人不得干预。由于水利工程项目专业性强复杂度高,且涉及到公众安全,所以评标办法原则上都使用综合评估法。
2、《办法》明确了示范文本的使用,通过示范文本把这几年水利招标积累的好的经验做法推广到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而更好的监督和管理全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
3、《办法》明确了信用体系的应用,即省水利厅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发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作为投标资格审查和评标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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