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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郊区民政局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编制本年度报告。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郊区民政局联系,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南段8699号郊区人民政府1号楼2010室,电话:0562-2896694,电子邮件:1826129780@qq.com,邮政编码:244000。
一、总体情况
2025年,铜陵市郊区民政局聚焦重点民生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问题,以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为抓手,从细化政策解读、引导群众有序政治参与、完善依申请制度、拓展公开范围等多个方面,积极发挥政务公开工作在推进现代化民政治理体系中的作用。
(一)主动公开情况
在主动公开信息工作中,我局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着力做好2025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全年通过信息公开网公开政府信息519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涵盖了社会救助、社会组织、养老服务、救助管理、社会福利等民政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5年,我局未收到依申请公开件,全年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
一是强化文件规范管理,对本部门发布的文件统一提供可下载的PDF版本,落实文本的防篡改、防伪造工作;二是完善社会组织信息公开体系,依托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开社会组织的登记、年检、评估、处罚及诚红黑名单等信息,并提供查询服务;三是严格执行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和保密审查机制,确保公开内容合法合规、准确安全。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一是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及时发布重要政策、重大举措与社会关切回应;二是持续完善公开专栏内容分类与集中展示,健全主动公开目录动态更新机制,细化重点领域公开内容。三是优化政务公开专栏搜索查询和互动交流等功能,方便公众查阅,
(五)监督保障
一是通过细化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扎实推进上级考核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压实层级责任,加强日常检查与动态督查,完善“部署-落实-督导-提升”的工作闭环,二是定期组织面向局内各科室的政府信息管理、保密知识、平台操作等专题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信息处理能力和公开意识。2025年,我局未接到社会反馈投诉,无社会评议、责任追究等方面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12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主要问题:
一是政策解读质量有待强化:部分政策解读形式较为单一,与公众认知习惯和实际需求结合不够紧密,影响政策理解和落地效果。二是公众参与机制有待完善:重大决策过程中公众参与的规范性、广泛性和实效性仍需加强,常态化、制度化的参与渠道仍需进一步拓展。
(二)改进措施
一是深化政策解读创新:推行“全周期+场景化”解读模式,在政策发布前后阶段针对不同受众开展多形式、分层级的解读,增强政策传达效果;二是健全公众参与机制:探索建立涵盖意见征集、结果反馈的规范化流程,提升决策透明度和公信力。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