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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由铜陵市郊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编制而成。全文报告主要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和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内容。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铜陵市郊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办公室联系(办公地址:铜陵市郊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联系电话0562-2896655;邮政编码:244000)。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
围绕我区科技工业发展,进一步夯实公开工作基础,遵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落实各项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同时,我局坚持将政务公开与中心工作深度融合,通过优化服务流程、加强政策解读,推动惠企政策直达快享,竭力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2025年度主动公开信息81条,其中,工作规划计划12条、建议提案办理3条、各类形式的政策解读3条、主动回应15条、工作推进3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5年郊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进一步规范了依申请公开受理流程和指南,全年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件,年内无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发生。
(三)政府信息管理。
本局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要求,压实各环节责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拟公开的信息稿件、总结材料等内容逐条审核,坚决做到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确保信息安全。同时,定期维护公开平台栏目,及时更新信息并整理上报,保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及时、有效落实。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持续强化信息公开平台日常监管,严格落实安全防护与内容审核机制,切实保障平台信息安全与稳定运行。同时,及时、准确转载并发布省、市、区三级的重要政策文件、工作公告及最新动态,确保信息传达权威高效、更新同步。
(五)监督保障。
做好年度工作部署和工作推进。发布《郊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202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指标信源发布责任表》、《科工局2025年度政务公开重点工作清单》,细化各项工作任务,明确分工安排。跟踪督办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落实情况,及时跟进各项公开任务的推进情况。2025年度我局社会评议结果良好,全年未发生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事件。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存在问题:一是信息公开意识薄弱,存在“被动整改”倾向,未形成常态化主动公开思维。二是公开内容的深度和广度不足,部分公开信息停留在政策文件转载,对涉及企业的重要决策等关键信息解读不够深入、缺乏细节和数据支撑。
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我们及时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强化思想与责任建设,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政务公开与业务工作同部署,扭转“被动公开”局面。二是深化重点领域公开,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法规,通过多种形式进行解读。常态化开展线上意见征集、问卷调查,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采纳情况予以公开说明。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