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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郊区商务局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编制本年度报告。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郊区商务局联系,地址:铜陵市郊区铜都大道南段8699号主楼3032办公室,电话:0562-5811073,电子邮件:jqzsj@163.com,邮政编码:244000。
一、总体情况
2025年,铜陵市郊区商务局围绕“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等关键任务,主动加强信息公开,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增强政府公信力。现将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25年,我局围绕群众关切,根据年度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及时公开、调整和完善各类政府信息,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权威性和时效性,围绕消费促进、外资外贸、电子商务、安全生产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系统公布相关政策文件、工作推进动态、专项活动方案及年度总结等。全年,累计通过局门户网站平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93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5年度,我局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也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
2025年我局政府信息管理工作运转良好。严格贯彻“先审查、后公开”原则,在信息发布之前,务必先进行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内容符合保密规定,避免事后补救。同时健全信息公开审查制度,执行“三审”工作机制,要求撰稿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层层把关,加强保密审查,对涉及群众个人隐私、错敏词等重点内容,重点把关,严格审核,杜绝发生泄漏个人隐私和重大表述错误等情形。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一是持续优化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功能,使其成为发布商务政策、连接企业公众的可靠桥梁,为市场活动与社会认知提供清晰指引;二是健全日常监测与定期排查机制,及时做好信息更新,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等措施,全面提升平台安全防护能力与运维保障水平。
(五)监督保障
将政务公开纳入我局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分工,压实主体责任,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部署,组织召开政务公开工作推进会,分析总结工作进展,提升公开意识与业务能力;严格落实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与社会评议制度,针对第三方评估反馈意见,举一反三,持续提升公开工作规范化水平。本年度我局未发生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主要问题
一是部门部分人员对政务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待提高,主动公开意识淡薄,工作配合度不高,制约主动公开工作的全面落实;二是日常排查不够仔细,部分本可通过部门自查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排查到位,比如部分栏目中的情况说明信息未及时清理或整合。
(二)改进措施
一是加强日常的宣传与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认识和业务能力;二是系统梳理政务公开工作中的常见错误类型,定期在栏目排查中对照检查,杜绝同类问题反复发生,同时进一步加大日常排查频次。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
我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二)其他事项。
2026年,我局将紧贴商务工作开展实际,加强工作人员力量整合,把好政务公开材料撰写、审核、发布等环节,进一步提升公开质量,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服务于社会。围绕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提高政策公开质量、夯实公开工作基础等要求,及时调整本部门政务公开栏目,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完善公开工作程序,持续发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信息,不断提高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