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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郊区统计局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编制本年度报告。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郊区统计局办公室联系(地址:铜陵市铜都大道南段8699号,电话:0562-2897051,邮编:244000,邮箱:2970200196@qq.com。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
2025年,我局以提升统计服务效能、增强政府公信力为目标,不断深化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按月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各专业统计数据及经济运行简析情况,及时公开年度统计公报,全年我局累计主动公开各类政府信息134条。
(二)依申请公开
2025年,我局未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亦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发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
一是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发布“三审三校”机制,对所有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分级审核,确保内容权威、数据准确和表述规范;持续对局门户网站的平台信息进行动态维护,清理过时、失效信息,及时更新已调整的政策与数据;持续定期开展错别字、敏感词、不规范表述以及错误链接、无效链接的专项排查清理工作。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线上以局政府门户网站作为第一公开平台,重点完善“统计领域”、“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等核心栏目设置,及时发布月度、季度、年度经济运行情况和主要经济指标。线下针对企业等统计调查对象,组织开展统计报表制度培训会,讲解统计指标含义和填报要求,强化依法统计意识,从源头保障数据质量。
(五)监督保障
本年度,统计局围绕政务公开工作开展了一系列扎实有效的工作。一是加强政策引领,及时传达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最新部署和要求,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二是开展专项督导,组织专人对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重点核查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三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畅通公众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并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做到及时回应、认真整改。2025年,我局未发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信息内容质量有待深化。 当前公开信息存在“两多两少”现象:即程序性、事务性公文类信息较多,结合数据、案例进行的图文深度解读较少,日常工作动态类信息较多,基于统计数据形成的分析研判、趋势解读与决策建议类信息较少,信息供给的实用性和可读性有待增强;二是公众认知与互动不足。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宣传和渠道推广力度不够,公众对统计信息公开的范围、获取方式及利用价值了解不深,政民互动渠道有限,社会参与度和获得感有待提升。
(二)改进措施
一是深化内容建设,提升信息供给质量。 围绕社会关切与经济热点,加大统计数据的深度开发与解读力度,增加可视化图表、专题分析报告、政策图解等多元化信息产品供给,推动公开内容从“有没有”向“好不好、准不准”转变;二是拓展宣传渠道,增强互动与服务效能。 通过线下活动等多种方式,加强信息公开渠道与内容的宣传推广。探索开展“统计开放日”等活动,及时回应公众咨询,提升统计信息的社会认知度和应用水平。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