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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编制本年度报告。全文报告主要包括:2025年度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内容。所列数据统计时限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562-2890180),办公地点:铜都大道南段8699号,郊区政务服务中心四号楼二楼。
一、总体情况
2025年,郊区人社局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工作,持续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增强公开质效,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开展。
(一)主动公开情况。2025年我局着力强化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重点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通过按月公开动态信息、定期维护与更新办事指南等方式,不断拓展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全年,我局主动发布政府信息345条,其中重点领域信息110条,就业创业领域信息达103条,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2025年我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条,均已按照法定要求答复,全年未收到关于依申请办件有关的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2025年,我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区委、区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源头审查机制,将政府信息公开的属性作为必填项,贯穿公文制发全流程。严格按照“先审查、后公开”的保密审查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工作,切实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强化信息审核工作,安排专人负责信息公开的维护管理和公开信息的编辑、审核,定时进行隐私排查、错敏词排查。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加强隐私排查工作,杜绝政府信息泄露个人隐私的行为。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以“宣传人社政策,发布工作动态,倾听社会声音,传递服务正能量”为定位,通过“美丽郊区”微信公众号和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积极发挥平台作用,定期推送人社部门各项政策信息、岗位招聘信息等,累计发布信息100余条。
(五)监督保障情况。细化分解政务公开重点内容,明确职责分工、责任科室。积极参与政务公开培训会,重点规范信息公布、敏感、隐私等问题,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安全性、时效性。2025年我局社会评议良好,未发生责任追究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5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扎实有序,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比如一是:政策解读内容不够丰富、形式不够多样化;二是互动回应机制不够健全,公众反馈的响应效率和办理闭环仍有提升空间。2026年针对以上问题,我局将重点从两方面加以改进:一是丰富政策解读形式,运用图表图解、卡通动漫多元化形式和生动灵活的语言解读部门出台的政策;二是完善线上线下互动渠道,优化咨询反馈处理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切实提升群众参与感和满意度。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