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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郊区卫生健康委员会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编制本年度报告。全文报告主要包括:2025年度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内容。所列数据统计时限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铜陵市郊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联系(办公地址:铜陵市铜都大道南段8699号;联系电话0562-2896960;邮政编码:244000)。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
一是我委紧扣2025年政务公开重点任务,以公开促规范,持续优化目录、突出卫生健康领域信息核心。全年通过区政府网站等平台,累计规范发布信息284条,有效提升了工作透明度与执行效能。二是深入推进政策解读与回应关切,同步发布解读材料余篇,及时解答公众咨询余次,以公开促落实、强监督,切实增强政府公信力和群众获得感。
(二)依申请公开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规范答复文书格式。2025年度共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件。本年度未发生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
一是落实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制度,加强对政务信息的审查,及时提示各科室按流程先审后发。按照我委制定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政务信息依法、及时、安全。二是对公开后信息做到定期清理,清理无关、无效、不需长期保留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等信息180余条。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按照上级统一部署,优化精简栏目设置,减少重复发布。拓宽公开渠道,依托“美丽郊区”、“郊区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等政务新媒体发布各类信息3条,并结合线下政策宣讲活动,深入社区、乡村开展集中解读,增强政策透明度与公众参与度。
(五)监督保障
继续落实主要领导亲自主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根据区政府要求,结合我委中心工作,对2025年政务公开工作任务进行分解,明确工作内容和责任科室,加强统筹协调和过程管理,有效推进年度公开任务的落实。为进一步提升我委政务公开工作能力,积极主动参加区组织召开的政务公开培训班、依申请培训班,2025年,我单位无因不履行政务公开义务而造成的责任追究情况,未发生信息发布和影响社会稳定问题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7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10
行政强制
2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解读与回应能力薄弱,仅有文字解读形式,缺少图标、视频、新闻发布会等多元化解读方式;二是政府信息管理需进一步加强,法定公开事项需进一步梳理完善
(二)改进措施
一是推行“文字+图标+视频”的组合解读模式,对涉及民生的重大政策,同步制作通俗易懂的图解手册、短视频解读。二是根据目录标准动态维护目录信息,明确各事项的公开要素、格式、时限与责任部门。定期对照法律法规进行核查更新,确保法定内容无遗漏、要素全、更新及时。将目录嵌入信息发布流程,实现清单化管理,从源头保障公开的规范性与完整性。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1〕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