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qzfwj/202111-00002 | 信息分类: | 政策法规;重大决策预公开;政府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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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林业 | 成文日期: | 2021-10-29 |
发布机构: | 区数据资源中心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
关键词: | 森林防火 | 文号: | 郊政〔2021〕57 号 |
标题: | 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信息来源: | 区政府办 |
当前我区已进入森林防火高火险天气,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发布郊区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期
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
全区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规定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2.严禁在野外烤火、玩火、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严禁道路行驶车辆驾乘人员向车外乱扔烟头;
3.严禁在非指定区域烧香、点烛、烧纸钱、烧灵屋、燃放烟花爆竹和点放“孔明灯”;
4.严禁野外焚烧秸秆、炼山、烧灰积肥及其他野外生产性用火;
5.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在监护人有效监护下进入禁火区域;
6.严禁未安装防火装置、未配备灭火器材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禁火区域(社会公路正常交通除外);
7.严禁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以及宣传警示标志,自觉接受并配合森林防火检查点的安全检查。
四、处罚措施
凡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阻碍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