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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郊区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奖励办法
发文日期:2009-10-26 14:50:02   信息来源:   发布机构:郊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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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铜陵市郊区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郊政[2009]82 号)精神,特制定以下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在我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规模经营的经营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土地流转的乡村两级服务组织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奖励标准及条件
(一)经营户
2009年及以后新增土地流转面积达到规定标准且流转期限在五年以上的,给予以下奖励:
1、大宗农业。连片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按验收当年亩租金的20%予以奖励。
2、特色农业。连片经营面积在10亩以上,按验收当年亩租金的30%予以奖励。
3、花卉苗木、经果林或特色林产品基地,连片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按验收当年亩租金的30%予以奖励。
4、对牵头实施“五统一”型的合作社或组织,面积达到500亩且集中连片的,按每亩60元予以奖励。
2009年以前流转的土地面积大宗农业500亩以上,特色农业50亩以上,花卉苗木、经果林或特色林产品基地200亩以上的按上述奖励标准的50%执行。
(二)二轮土地承包户
二轮土地承包户将土地流转给经营户,每亩给予40元奖励。
(三)服务组织
区财政每年给土地流转工作开展较好的村级代办点及建章立制、规范运作、效果较好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安排5000元工作经费。对耕地流转面积达到二轮承包总面积70%以上的村(居)委会,区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耕地流转面积达到二轮承包总面积的70%以上的乡镇办,区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
三、验收程序及兑现方式
1、符合条件的经营户或组织填写奖励申请表,报经村、乡镇办两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核实,公示无异议后,然后上报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
2、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在接到乡镇办的材料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验收。
3、乡镇办根据区级验收的结果,申请兑现有关奖励资金并及时发放到位。
四、其它规定
1、在2009-2012年期间,每宗地只享受一次区级奖励。在原合同有效期内该地块若实行再流转,对其流出流入方均不再奖励。
2、若发现有套取市区奖励奖金的行为,则如数追回奖励款,并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3、乡镇办应将土地流转工作纳入乡镇办年度目标考核,并视财力状况,对乡镇级示范片给予一定的奖励。
本办法由区统筹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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