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qxxgk/202009-30645 | 信息分类: | 部门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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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成文日期: | ||
发文机关: | 区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
标题: | 【区民政局解读】《关于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经费保障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 ||
发文字号: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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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jqxxgk/202009-30645 | 信息分类: | 部门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0-03-03 |
名称: | 【区民政局解读】《关于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经费保障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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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解读】《关于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经费保障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背景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农村敬老院,以下简称农村供养服务机构),是为农村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主要阵地,是农村提供基本社会服务的重要载体,在脱贫攻坚中发挥重要的兜底保障作用。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要切实加强贫困地区农村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逐步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要将政府设立的农村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鼓励有条件的农村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逐步为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2019年9月,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9〕83号),要求各地要加强特困供养机构队伍建设,将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和党性原则,富有爱心和责任心,熟悉机构管理的人员配备到机构负责人岗位,结合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工作人员与生活自理供养对象、失能供养对象的配备比例,合理确定和落实工作人员薪酬待遇,提高一线工作人员工资待遇。
全区现有农村特困供养人员925人,其中集中供养人员 57人,集中供养率仅为6.16% 。尤其江北三镇870名农村特困人员中集中供养人员只有39人,集中供养率4.48%。农村供养服务机构未能在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方面发挥作用。主要是目前农村供养服务机构设施条件差、管理体制不顺、运转维护费用难以落实、工作人员不足且年龄老化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特困供养人员集中入住。各乡镇由于财力原因,无力对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进行投入,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有效运转问提亟待解决。
二、起草依据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安徽省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工作细则》和《安徽省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安全工作规范》的通知(皖民办字〔2017〕189号)、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90号)、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9〕83号)等相关文件。
三、起草经过
2007年区政务常务会议纪要(第5期)明确了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和工作经费问题,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经费比照社区工作人员执行;工作经费根据集中供养人员确定,集中供养15人以下的,每年安排8000元;集中供养15人以上的(含15人),每年安排10000元;集中供养超过15人后,每增加5人,工作经费增加2000元。所需经费由区、乡(镇、办)两级按1:1的比例承担。自2018年以来我区农村供养服务机构一直实行该政策。参照此方案,区民政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文件精神制定了《关于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经费保障的意见》。